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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屋宇署出版的《強制驗樓計劃強制驗計劃作業守則2012(2023年修訂版)》(作業守則),就兩個計劃下的宇及窗戶檢驗工作以及所需修葺工程提供詳細指引。. 作業守則亦訂明註冊檢驗人員、合資格人士及註冊承建商進行宇及窗戶檢驗和監督修葺工程所需 ...

  2. 2017 年6 月版 第 5 頁 (共8 頁) 資助計劃」聘任「註冊檢驗人員」一般招標文件及服務協議書範本》供申請人參 考或使用。申請人須留意範本內的基本條文及必須將之包含於其招標文件及服務 協議書內。 (17)問:倘若在進行訂明檢驗期間,「註冊檢驗人員」發現宇的實況比原先估計的狀況

  3. 強制驗樓計劃強制驗計劃作業守則 2012》(下稱“作業守則”)的修訂內容 已於 2017 年 3 月 6 日公布。根據有關修訂,註冊檢驗人員可委聘 2 級代表組成 監督人員隊伍,並由 2 級代表負責若干監督工作。 根據作業守則,從業員如具備最少 5 年相關 ...

  4. 根據強制驗樓計劃齡達 30年或以上的私人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宇除外) 的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如須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下 ...

  5. 指明表格. 請使用以下指明表格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有關訂明通知及證明書。. 詳情可參閱 強制驗樓計劃"程序"及"指明表格". 表格. 表格編號. 說明. 網上遞交. MBI1. 委任註冊檢驗人員宇訂明檢驗及/或監督訂明修葺的通知 詳細資料.

  6. 條,註冊檢驗人員須在完成 對建築物 進行的訂明檢驗 後7日內 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檢驗報告。註冊檢驗人員亦須 根據《規例》 第30(1)(a) 條,將該檢驗報告的副本交付予由該人員代為進行 該項檢驗的人士。 2. 《強制驗樓計劃強制驗計劃作業守則 》已就擬

  7. 註冊檢驗人員註冊承建商主要職責. 註冊檢驗人員須. 註冊承建商須. 將其獲委任一事通知屋宇署。. 親自進行訂明檢驗。. 如認為有必要進行詳細調查,向建築事務監督呈交詳細調查的建議,以供認可。. 不得在取得屋宇署認可前,展開詳細調查。. 如根據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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