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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繳納者如認為應課差餉租值比市價為高,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出反對。差餉每年分4季預繳,每季初,估價署會對物業發出徵收差餉通知書,差餉的最後繳交日期,則為每季的首個月月底(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及10月31日)。 差餉約佔政府總收入的5%。

  2. 審理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及房屋署署長決定所提出的上訴,並作出裁決; 審理建築物管理事宜及《建築物管理條例》內指明的糾紛,並作出裁決。 參見 [編輯] 香港司法機構 香港租務管制 《建築物條例》 《差餉條例》 《香港機場(障礙管制)條例》 外部連結 []

  3. 歷史 [編輯] 1978年末,29歲的施永青憑藉2年於地產發展公司的任職經驗 [1],與中學同學王文彥共同創立中原地產 [2],每人投資5,000港元於港島 中環 萬宜大廈分租一張寫字枱作為辦公室,需要借用別人的電話做生意,當時專營港島區的工業、商業、住宅及舖位的二手物業租賃與銷售工作。

  4. 香港地租. 地租 或 地稅 是 香港政府 根據土地契約向有關業主徵收的款項,不管物業是被佔用或空置,均須繳納。. 業主所繳納地租或地稅的款額是固定的,抑或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改變,要視乎有關物業的土地契約所屬類別而定。. 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前 ...

  5. ^ 應課差餉租值是假設物業在一個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估計可得的年租。評估差餉租值時,必須參考同區類似物業估價日期或接近該日期,在公開市場所議定的租金,並按面積大小、位置、設施、完工質素及管理水平的分別加以調算。

  6. 差餉是香港的一種地稅,是香港政府為香港境內地產物業徵收的稅項。除差餉外,按土地契約的不同,土地使用者另須繳交地稅或按《中英聯合聲明》的規定向政府繳納地租。此等稅種由差餉物業估價署(差餉及地租)和地政總署(地稅)徵收。 印花稅

  7. 物業稅、房地產稅、不動產稅是政府向地產物業徵收的一種財產稅,通常向物業的業主或租戶等使用者徵收。負責徵收物業稅的政府機構可能會對物業進行估值,並以物業價值的一個百分比作為應繳的物業稅額。 世界各國徵收物業稅的方式及稅率各有不同,比如德國目前會根據一個歷史上的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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