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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這些人士的受養人(如受害人死亡)提供經濟援助。 援助金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財物損失則不在援助範圍內。 申請資格

  2.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初步申請表. 此網上表格需要「智方便+」的數碼簽署功能,請先確認您是啟用了簽署功能的「智方便+」帳戶持有者,然後再繼續。. 詳情請參閱 https://www.iamsmart.gov.hk/tc/. 本人是啟用了簽署功能的「智方便+」帳戶持有者。.

  3. 此項計劃由社會福利署執行,並由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撥款支付,目的是不論交通意外因何人之過失而引致,均盡早為傷亡者或其家屬提供經濟援助。

  4. 2020年5月14日 ·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的目的,是為交通意外中的傷亡者或其家屬提供經濟資援,不論交通意外是否因傷者之過失引致,都可申請此援助金。 援助項目包括: 殮葬補助死亡補助傷殘補助受傷補助臨時生活補助 申請人申請此援助計劃後,仍可通過

  5.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可向道路交通意外的受害人,或身故者的受養人提供經濟援助。 此計劃毋須考慮申請人的經濟狀況,亦不會考慮有關交通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但財物損失並不在援助範圍內。 涉及的意外須屬於《 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 》(香港法例 第229章 )所指的交通意外,並已向警方報案。 有關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後的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人並須在面談中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明文件。 在這個計劃下,申請人必須謹記,若申請人就該宗交通意外提出索償或訴訟,便必須通知社會福利署署長,以及把所獲得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額通知被追討賠償的人士。 如申請人就同一宗意外獲得其他賠償,則須退還獲得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 任何人士故意違反上述規定,均屬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6. 申請人須知摘要. 計劃為交通意外受傷人士或死者親屬迅速提供援助. 受害人因該意外死亡;或留醫不少於三天/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證明病假不少於三天. 除因特別情況外,申請人須親往社會福利署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 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文件 ( 如死亡證、醫療 ...

  7.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發放細則. ( 適用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或以後發生的意外) 因死亡或受傷而獲得補助的 付款項目 補助金額. 補助條件. 1. 殮葬補助. 每人16,790 元。 如殮葬費用全部或部分由政府(例如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或慈善基金支付,發放補助時,會先行扣除該筆款額。 2. 死亡補助. ) 甲 ( 唯一謀生者死亡,遺下受首名受養人可獲175,100元,其餘每養人. 名受養人可得14,590元。 補助額最高可達248,050元。 ) 乙 ( 謀生者死亡,遺下受養首名受養人可獲87,550元,其餘每名人,但家中仍有人維持生受養人可得14,590元。 補助額最高可計. 達160,500元。 如受惠人屬精神不健全或處於昏.

  8. 在交通意外中受傷的人士或死者的家屬, 可以向社會福利署申請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 申請必須於意外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 另外,任何人士如發現有申請人蓄意騙取有關援助金, 可致電或利用特定郵柬向社會福利署舉報。

  9. 法定义务. 根据香港法例第二二九章交通意外伤亡者 (援助基金)条例,申请人必须签署一份承诺书犇承履行下列各事项 : 如申请人就该宗交通意外向任何人士索偿,或进行任何法律诉讼必须通知社会福利署署长。 此等通知应於提出索偿或诉讼之日期当日起计一个月之内发出。 如申请人就该宗交通意外向任何人士索偿,必须将本将本身从该计划所获得的援助金额通知该人士。

  10. 這項計劃由社會福利署( 社署)負責執行,目的是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這些人士的受養人( 如受害人死亡)迅速提供經濟援助,而無須考慮計劃受惠人的經濟狀況,或有關交通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 援助金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至於財物損失,則不包括在援助範圍內。 計劃受惠人仍保留權利循一般途徑向其他方面索取損害賠償或其他補償。 如他們就同一宗交通意外獲得損害賠償或其他補償,則須退還從這項計劃所獲得的援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