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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取消「對沖」安排生效日期(即轉制日)起,僱主不可使用其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的遣散費/長服金。 僱主的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以及按僱員服務年數支付的酬金,可繼續用於「對沖」遣散費/長服金。

  2. 根據《僱傭條例》,現時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 最高款額為390,000元 。 在取消強積金「對沖」後,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上限將 維持不變 。 假若僱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總額(即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的總和)超過390,000元, 超出上限的部分須從轉制後部分扣減 (即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後部分款額應為 390,000元減去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轉制前部分款額後的餘額 )。 例子. 在轉制日或之後才開始受僱的僱員. 現行《僱傭條例》規定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方式及上限 維持不變 :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

  3. 立法會於2022年6月通過法例,落實取消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下以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的安排。 政府已宣布將於2025年5月1日實施取消「對沖」安排。

  4. 強積金對沖」機制可以用僱主的強積金供款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即僱主供款的5%(或最多每個月HK$1,500)所累積下的本金,加上所賺蝕的金額,又稱「累算權益」。 若僱主額外為僱員以「自願供款」方式供款,這筆僱主自願供款累算權益亦會計算入可對沖金額。 僱員自己每個月作出的5%強制性供款或自願性供款,均不適用於強積金對沖機制。 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分別及獲取資格.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定義計算方法,於香港法例《僱傭條例》列明,前者支付給受僱不少於兩年的被解僱、裁員員工,後者支付給服務五年以上的被解僱、裁員、因健康理由不能繼續現職及身故的員工。 同時,法例亦定明,僱員在同一時期內,只可以收到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中一項。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方法.

  5. 政府資助計劃旨在紓緩僱主在取消強積「對沖」後向僱員支付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財政壓力,因此,政府資助計劃基本上涵蓋所有受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影響的僱員,但不涵蓋強積金制度以外並且不受其他法定退休計劃涵蓋的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6. 條例草案於2022年6月獲立法會通過,政府已宣布將於2025年5月1日實施取消「對沖」安排。.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專題網站 ( www.op.labour.gov.hk/) 這個一站式網上平台提供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的資料及簡易的圖像和範例,協助僱主、僱員及公眾了解取消強積金 ...

  7. 2021年10月10日 · 取消「對沖」不會有追溯期,即是僱員在有關法例修訂生效的日期 1 前的受僱期所引致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與強積金沖」。 換言之,僱主於法例修訂生效前遣散員工,不會帶來任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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