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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2. 2021年10月13日 · 要保人 =付錢的人 保險法第3條有明確定義要保人,「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之間要有『保險利益』關係。 向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保費義務,也有變更或解除契約的權利。

  3. 2024年1月19日 · 什麼是保險?. 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有什麼不同?. (上). 人的一生中總會碰上一些疾病、意外或天災,而這些突發時刻,往往就是重擊我們荷包的時候,例如:要支付龐大醫藥費或賠償金等等。. 因此,為避免突然遭遇困難時無法因應,便發展 ...

  4. 2021年1月21日 · 保險人: 即保險公司,分為產險公司和壽險公司。. 要保人: 訂定保險契約並繳保費的人,可以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契約、解約。. 被保險人: 被保障的人,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啟動理賠條件。. 受益 人: 收到理賠金的人,可能為要保人 ...

  5.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其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 付者,保險人應返還之。 第 28 條 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 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

  6. 搜尋被視作已持牌人士的牌照號碼. 緊接在新監管制度於2019年9月23日生效之前,已在自律規管機構中有效登記的保險中介人會被視為在新制度下的持牌保險中介人 (「被視作已持牌人士」) 。. 以下的搜索功能是為了方便這些被視為保險中介人在新制度下找到其 ...

  7. 一、 在我們保險制度中,按照主體來區分,會發現有「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等不同稱呼,一般民眾可能對這些稱呼不太明白,下面就稍作介紹: (一)保險人所謂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2條之規定,是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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