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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損屋內 求償有方法. 住家生活空間常見因樓上滲水影響天花板,甚至汙損家具或電器設備,衍生糾紛,雙方該如何共同面對,合理協商解決問題,成為民眾在都市生活時,必懂的基本課題。 案例說明. 天花板滲水 樓上屋主硬是不賠. A小姐買了一間3樓的公寓中古屋,交屋後不久,依原訂計畫出國旅行3個星期。 不料,A小姐一家人回國後,發覺家中廚房、客廳天花板有滲水現象,且主臥室天花板漏水跡象明顯,位於正下方的床墊與書架都因此發霉髒汙,只好找樓上屋主討論解決辦法。 無奈A小姐按了多次門鈴,始終找不到屋主B先生,老公寓沒有成立管委會,A小姐透過熱心鄰居幫忙,幾番波折聯繫後才知道,B先生不住這裡,房屋屬於閒置狀態。 A小姐一方面找來抓漏公司確認問題,一方面還得找地方臨時借住,以便施工修繕。
有時候漏水原因不一定是樓上住戶,也可能是自家施工或管線出問題。 因此,發生漏水時可先確認窗框密合度;將給水閥關閉,仔細觀察停水期間的漏水情形,或是利用染劑,循線尋找漏水管線,做個簡單的自宅檢測。 若都找不到漏水原因,可以找上下層住戶都同意的抓漏單位確認漏水原因。 若確認漏水原因是樓上問題,可立即請鄰居處理。 那麼,確認漏水點後,修繕、鑑定費用應該由誰付呢?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所以,若漏水點是共有的隔間牆或樓板,修繕費用由兩戶共同支付,若漏水原因是樓上鄰居維護、施工不佳,那費用應該由鄰居負擔。
原因複雜 訴訟耗時價高. 然而,實際的狀況往往事與願違,因為方才提到「是否漏水」、「為何漏水」、「如何修繕」等問題,尤其是「為何漏水」的判斷經常是錯綜複雜、難以精準判斷的事項。 公寓漏水原因相當多樣,包括老舊損壞、不當安裝、結構問題、天氣條件等,而高層建築水流壓力增加,樓層之間更容易發生漏水。 若是透過法院審理程序判斷,法院往往會囑託防水技術協進會、土木結構技師公會進行鑑定,除了鑑定費用動輒幾十萬元外,鑑定結果也還需要經過對立兩造的激烈攻防,弄不好還會在各級法院的判斷中往返。 因此,實際要透過法律訴訟的方式解決公寓大廈的漏水問題,所可能耗費的「費用」、「時間」往往超乎住戶的預期。 冷靜協商 避免兩敗俱損.
樓上漏水鄰居不處理 4種不打官司解決方法【視在哈LAW|黃采薇律師】. 67,559 觀看次數. 相關影音:. 被造謠、騙交往 哪些情況能告對方「精神賠償」?. 🔎 往下滑「律師問答集」看更多法律Q&A. 本集重點:. 一、確認漏水責任的歸屬. 二、漏水問題,如何求償 ...
好房網. 更新於 04月16日23:08 • 發布於 04月21日02:38 • 記者徐沛琪/綜合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徐沛琪/綜合報導. 住公寓大樓常要解決人際問題,像是天花板漏水,直覺聯想樓上鄰居所致,但其實大樓管線破損也是原因,責任歸屬難釐清的話容易讓導致雙方僵持不下。 有網友在PTT發文說道,住了12年的房子,就在2年前樓上搬來新鄰居,打通三間還牽了一個浴缸在我的臥室正上方,事後我家天花板開始漏水,經一連串的檢驗,確定是鄰居家外牆裂縫造成,他也請師傅在外牆灌水泥,也幫我油漆天花板,最後竟獅子大開口要求檢測費用分攤。 天花板漏水,直覺聯想樓上鄰居所致,但其實大樓管線破損也是原因,責任歸屬難釐清的話容易讓導致雙方僵持不下。 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攝.
當發現任何漏水的現象,首先要檢查清楚是否是自己家中存在的問題,比較多見的原因有:外界的污水、雨水通過天台或外牆滲入;家中的供水管或排水管損壞而發生漏水;樓板防水層或浴缸封邊破損;馬桶破損造成漏水。 如果滲水的源頭來自破損的供水管、衞生設備或排水渠管,那麼便不用太過擔心,因為只需要請專業防水工程公司進行簡單的漏水檢測及修復工程,便可恢復使用。 向管理處或滲水辦求助. 但如果仔細檢查後確定滲漏並非出自自己家,那麼便需要與隔壁鄰居或樓上住客商討共同找出漏水源頭並督促其進行維修。 業主具體可以做的是: 求助大廈管理公司或業主立案法團; 若無法與懷疑滲水的單位負責人協商解決,可致電1823向食環署和屋宇署成立的聯合辦事處(俗稱「滲水辦」)尋求幫助。
想確認房屋漏水是來自自家還是樓上住戶,但對方不願意配合,怎麼辦? 下一頁看律師提供建議做法喔! 二、我不知道房屋漏水是來自我家還是樓上的住戶,要請師傅勘查,但樓上住戶不願配合,怎辦? A:向主管機關罰鍰或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住戶違反前開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