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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此網頁只列出常用的聯絡資料。 詳細資料,可參閱. 一般情況下司法機構不會接收郵資不足而須繳付欠資費用的郵件為確保寄往司法機構的郵件準時無誤送達請確保郵件附上足夠郵資香港郵政會按照其既定程序處理司法機構拒收的欠資郵件。 一般查詢 / 意見. 請注意: 電郵查詢只適用於查詢一般程序事宜。 任何與案件有關的查詢,均必須以書面形式,直接向有關辦事處提出。 終審法院登記處. 高等法院登記處的處理事宜. 高等法院登記處加簽服務組. 聆案官書記辦公室. 在高等法院聆案官席前聆訊的排期服務 (低層一樓108A室 及108B室) 高等法院聆案官書記電話簿. 書記主任辦事處的處理事宜. 書記主任辦事處 (民事/刑事登記處) 書記主任辦事處 (上訴登記處)

  2.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有關機構電話簿 - 家事法庭登記處. 最後更新: 24/05/2024. 司法機構. 家事法庭登記處. 備註: 1. 如果在香港以外地方致電的話,請在電話號碼之前加撥地區號碼「852」(不適用於駐海外辦事處)。 2. 如果想查看更多資料,請在該職員名字/詢問處上點擊。 3. 本網站的所有資料均由有關決策局/部門及有關機構提供和更新。

  3. 辦公時間. 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 怎樣申請離婚? 怎樣辦理離婚? 假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呈請人須填妥一份「 離婚呈請書 」,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假如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雙方應填寫一份「 共同申請書 」,並親自送交上述地點。 對離婚案的司法管轄權. 如屬下列情況,法院對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進行的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 (a)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b) 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c)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結婚後多久才可申請離婚? 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則要在結婚最少1年後才可提出離婚呈請。

  4. 1 天前 · 家事法庭. 地址. 香港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閣樓1閣樓2及1樓. 辦公室電話. 2840 1218. 傳真.

  5. 家事法庭電子預約系統指引. 本電子預約系統供擬在家事法庭登記處遞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進行預約每節時段只供遞交一份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預約前,申請人應先透過以下連結閱覽 《怎樣申請離婚》 小冊子︰.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divorce.html. 為利便遞交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申請人可於應約前預先下載及填妥相關申請表。 表格可於以下連結下載,申請人亦可親自前往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 如欲取得進一步資料,請致電2840 1218。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fcf.html.

  6. 為安全起見,請避免在公用終端機使用電子預約系統,以降低個人資料外泄風險。

  7. 2022年4月16日 · 因應大部分公共服務恢復正常由四月二十日起或按相關登記處的重開日期起計),所有登記處和會計部將恢復正常辦公時間即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以及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十分公眾假期除外)。 其他為法庭使用者提供支援服務的辦事處亦會恢復正常辦公時間見附件)。 在重開後首數天就登記處事務設有輪候及派籌的特別安排. —————————————————————————— 由於預計登記處事務會在法庭程序一般延期(「一般延期」)後的重開初期大幅增加,司法機構於「一般延期」期間的最後一個星期(即四月四日至十一日)擴大了登記處處理事務的範圍,以處理部分在「一般延期」期間積壓的事務。

  8. 地址:. 香港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區域法院六樓. 電話:. (852) 2845 5696. 傳真:. (852) 2824 1641.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

  9. 有關法庭事務一般安排的查詢法庭使用者可於辦公時間致電以下熱線:. 一般查詢:. 2869 0869. 終審法院:. 2123 0123. 高等法院:. 2523 2212. 遺產承辦:. 2840 1683.

  10. 遺產承辦處電子服務 > 預約時間. [說明] 預約時間. 網上預約指引. 在你開始預約公眾申請組的處理人員之前,請先細閱下列指引: (1) 由於授予書是一項法庭命令及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申請授予書會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和須要呈交法定所需的文件和證據。 因此,網上預約服務只適用於. (i) 死者在香港去世,沒有留下遺囑; (ii) 死者是一名香港永久居民; (iii) 申請人是死者的尚存配偶/子女/父親或母親 (視情況而定); (iv) 申請看來簡單及遺產的性質並不複雜; (v) 申請人於精神及身體方面有能力處理有關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以及. (vi) 所有需要提交的支持文件均由香港有關當局發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