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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凡獲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或1997年前稱香港最高法院)授予律師資格的人士的姓名,請參閱香港高等法院的律師登記。 律師會出版《法律界名錄》的目的,是方便公眾及律師會會員可以更容易識別及尋找在律師會註冊的律師、外地律師和律師行。 《法律界名錄》內的個人資料不可用於其他非直接相關的目的。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在未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使用《法律界名錄》內的個人資料作直銷促銷,屬刑事罪行。 律師會已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確保當中的資料準確無誤,但本會並不會就有關資料的任何錯誤或遺漏,承擔任何責任。 詐騙警報:律師會不時收到關於在虛假的律師行信箋使用偽造的律師行或律師/外地律師的資料,或發放虛假聯繫方式的詐騙網站、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手段的報告。

  2. 關於律師會 香港律師會是香港律師的自我監管組織及專業團體,具有法定權力規管律師行及律師執業操守。 詳情

  3. 律師會出版《法律界名錄》的目的,是方便公眾及律師會會員可以更容易識別及尋找在律師會註冊的律師、外地律師和律師行。 《法律界名錄》內的個人資料不可用於其他非直接相關的目的。

  4. 香 港 註 冊 律 師 行 的 完 整 名 單 可 於 律 師 會 網 站 ( www.hklawsoc.org.hk) 之《法 律 界 名 錄》 查 閱。 本 指 南 之 出 版. 律 師 會 編 制 本 指 南, 藉 此 向 市 民 提 供 尋 求 法 律 服 務 及 相 關 律 師 行 的 資 訊。 香 港 律 師 行 指 南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不 可 用 於 其 他 非 直 接 相 關 的 目 的。 根 據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在 未 取 得 資 料 當 事 人 的 同 意 下 使 用 香 港 律 師 行 指 南 內 的 個 人 資 料 作 直 銷 促 銷, 屬 刑 事 罪 行。

  5. 指 南 詳 細 列 出 律 師 行 之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網 址、 電 郵 地 址 及 聯 絡 人 姓 名, 您 可 直 接 向 有 關 人 士 查 詢。. 律 師 行 一 般 的 辦 公 時 間 為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五 時 三 十 分 ; 部 ...

  6. 如果你希望查閱香港全部律師行的名單,請瀏覽香港律師會網站的 法律界名錄 一欄。 條款與細則. 於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名單內提供的個人資料,不可用於其他非直接相關的目的。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在未取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使用《法律界名錄》內的個人資料作直銷促銷,屬刑事罪行。 詐騙警報:律師會不時收到關於在虛假的律師行信箋使用偽造的律師行或律師/外地律師的資料,或發放虛假聯繫方式的詐騙網站、電子郵件或其他通訊手段的報告。 這些詐騙報告的列表可以在律師會網站的 詐騙警報網頁 上找到. 如你繼續使用本網站,即表示你同意接受下列使用免費法律諮詢條款與細則的約束: 載於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部分的律師行,同意為公眾提供不多於45分鐘免費初步法律諮詢服務。 此項服務必須預約。

  7. 簡介. 何謂法律援助律師名冊? 在受助人獲批法律援助證書後,法律援助署署長可以透過署內律師代表受助人。 在民事案件,如署長不代表受助人行事,他或受助人可另選一名律師或大律師作為代表。 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署長須備存大律師名冊及律師名冊,記錄所有願意就法援個案進行調查、作出報告及提供意見,並代表受助人行事的大律師或律師。 參加資格. 任何持有有效執業證書的大律師/律師均可申請把姓名列入法律援助律師名冊。 署長必須信納有充分理由,例如有關律師處理某宗案件的方法失當或專業操守欠佳等,才可拒絕把他們的姓名列入名冊。 現時,名冊上有超過1,200名大律師及2,400名律師。 怎樣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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