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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4日 · 法庭指出,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做出了決定,認為與《願榮光歸香港》相關的四項行為構成了國家安全風險,不利於國家安全利益。 在審查了香港的憲制和制度框架後,上訴法院重申,評估和應對國家安全風險的責任應由行政部門承擔。
2024年6月4日 · 法庭指出,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做出了決定,認為與《願榮光歸香港》相關的四項行為構成了國家安全風險,不利於國家安全利益。 在審查了香港的憲制和制度框架後,上訴法院重申,評估和應對國家安全風險的責任應由行政部門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