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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Community Shield10:00 上午 E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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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詐騙案件中,如何追討回被詐騙的資金? 追回被詐騙的資金,通常需要以下步驟:(1) 凍結收取詐騙資金的收款人銀行賬戶;(2) 取得收取詐騙資金的收款人銀行賬戶(第一層收款賬戶以及後續第二季第三層收款賬戶(如有))持有人的身份、地址及銀行轉賬流水的信息和文件;(3) 針對收款銀行賬戶持有人提起民事訴訟,取得判決書;(4)取得勝訴判決書之後,向法庭針對收款賬戶的銀行申請第三人債務令,執行該判決書,由銀行將款項扣劃歸還給受害人(訴訟的原告)。 詐騙案件中,受害人如何凍結收取被詐騙資金的銀行賬戶?

  3. 香港詐騙案件訴訟 本所代表客戶處理各種香港詐騙案件的訴訟和資產追溯、凍結、追償的工作。. 本所香港訴訟團隊的律師在處理詐騙案件的訴訟中富有經驗,通過向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凍結)、披露令、提起民事訴訟、申請第三人債務令等方式,協助客戶追討 ...

    • 香港诉讼律師,即香港大律师
    • 如何成為香港訴訟律師
    • 香港訴訟律師的收費

    香港訴訟律師,又稱香港大律師,英文名稱barrister, 是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兩種律師的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solicitor)。按照英國及部分英國殖民地的法律規定,只有訴訟律師能在上訴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香港訴訟律師俗稱為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在英國蘇格蘭地區,對應的訴訟律師被稱為 Advocate 。 香港訴訟律師原則上並不受當事人直接雇用,他們出庭是應事務律師的邀請有償提供專業意見而已。所以他們在法庭上的首要任務和職業操守是協助法官作出法律上來說正確的決定,而不是片面的幫助自己的間接受托人。香港訴訟律師也必須以個人身份执業,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香港訴訟律師不能隸屬於任何合夥律師事務所或者公司。 在香港,傳統上事務律師(俗稱律師)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是沒...

    要在香港成為一名香港訴訟律師,須在完成法學的基礎學位(通常是指香港三所法學院的LLB或JD學位; 如果是在其他普通法國家獲得的學位,還需參加香港的轉換考試以補充香港本地法知識)港完成“法學專業證書(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後,跟隨一名訴訟律師實習一年(俗稱“跟師傅”),加入香港大律師公會後方可成為正式的香港訴訟律師。 香港的大律師公會亦設有海外律師考試制度。任何外國律師在獲得至少3年的執業經驗後,通過大律師公會的海外律師資格考試,並經過相同的實習後,亦可加入大律師公會,成為正式的香港訴訟律師,即大律師。 香港的事務律師如有至少3年的執業經驗,經過實習後,也可以加入大律師公會,成為正式的香港訴訟律師。

    每個大律師之收費根據每件案件的具體複雜程度,案件所需時間的長短,各個 大律師之資歷和經驗而確定。 案件愈複雜,所聘用的 大律師的資歷和經驗越深,則其收費就越高, 各個大律師可和聘用他的事務律師協商收取之費用。 通常, 大律師的出庭費用包括 “委聘費” 同 “延續聘用費” 。 委聘費是大律師首日出庭所收取的費用, 此費用一般已包括了出庭預備工作的費用,例如研讀相關文 件和搜集相關法律資料。 開庭的預備工作通常需要一到數天的時間。延續聘用費是大律師第二天出庭至案件訴訟結束之間的時間內每天收取的費用, 延續聘用費通常比首次委聘費要低。 例如, 如果大律師處理一件民事案件的收費標準是每天是五万元,而首次出庭前需要一天的預備時間,那麼他的首次委聘費用將是十萬元,包括第一天的出庭費用及兩天的預備時間的費...

  4. 香港资深大律师. 香港诉讼律师在获得至少十年经验后,如果表现突出,可以被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为资深大律师(Senior Counsel, S.C.)。 在香港,资深大律师的地位等同香港回归中国前的御用大律师(Queen’s Counsel, Q.C.)。 所有在香港回归中国前已获认许为御用大律师的香港大律师,在香港香港回归后后自动取得香港资深大律师的资格。 在香港回归前,香港实施的英国的御用大律师资格的授予制度被许多法律界人士诟病。 因此在回归时,考虑是否设立资深大律师制度及其资格的认定曾经过不少讨论。 然此项委任绝非理所当然,首席法官会考虑其行内成就、贡献、经验等,绝非拥有年资便能顺理成章获得委任,而大多数资深大律师被委任时年资已超过10年。

  5. 甚麼是屬實申述. 顧名思義,屬實申述是該屬實陳述的簽署人書面做出的書面陳述,該陳述的內容為該簽署人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是真實的,如該文件內容在性質上屬於簽署人所持的意見,則該簽署人真誠地持有該該意見。 屬實申述應由誰簽署. 屬實陳述一般是由作出該法律文件的人士簽署,或在個別情況下,可由其法律代表簽署。 例如,原告如果是個人,則有關其書狀的屬實陳述,應該原告自己簽署;若然是有限公司或一個社團,由董事、經理、公司秘書或其他同類高級職位者簽署。 若然是合夥,由合夥人或管理其業務的人簽署。 就案件事實問題做出的屬實陳述一般應該由知曉該案件事實的一方當事人自己簽署,而不是由其法律代表簽署,因為通常其法律代表不是親身經歷相關事實的人士。

  6. 1. 發出傳訊令狀. 傳訊令狀是原告方向法庭提交的針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的文件,會寫明原、被告的姓名、地址,原告提起申索的訴訟請求。 傳訊令狀由原告人(通常由代理律師)起草和簽字,並遞交有管轄權的法院存檔,法院會在傳訊令狀上蓋印,並分配一個案號。 2. 送達傳訊令狀. 傳訊令狀必須送達給被告,否則法庭不能繼續處理該案件。 在香港的民事訴訟程序下,送達傳訊令狀是原告方的工作和責任,法庭沒有職責實施送達。 如被告的地址在香港,原告可以委托他人(例如律師行的職員)親身將文件交給被告,或者通過掛號信、塞入被告的信箱或將文件留於被告的地址等方式來實施送達。 如果被告的地址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則原告需要向法庭申請許可域外送達,在獲得法庭許可後,原告才可將傳訊令狀送達給居於香港以外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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