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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除「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外,其餘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除「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3. 管理委員會依條例第29條規定成立,其職務內容依條例第36條之規定,因此,管理委員會之成立目的、選任方式、及其職務範圍皆有一定之規範,區分所有權人亦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方式,要求管理委員會依該決議來執行。 又按條例第37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為本部營建署93年4月26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06479號函所明示,故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範圍,請轉知所轄各管理委員會確依條例第36條規定之職務執行,且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自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4. 文 / 劉孟錦.胡綺萱.楊春吉 【案例事實】 依公寓法規定,到底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開會人數(含委託書),是要多少比例才算合法? 請問在公寓法第幾條? 【解析】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第32條分別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 ...

  5. 雖然不動產的奢侈稅已在民國105年起停徵,但當事人仍有了解的必要。 停徵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銷售持有期間在二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核發 建造執照 之 都市土地 ,是須申報繳納奢侈稅。 如買進不動產後在二年內因解除契約再行返還,雖其仍在二年的持有期間內,但因其返還移轉之原因非屬銷售行為,故無須課徵奢侈稅。 不過,返還予原賣方後,其計算持有 期間之起算 日,應以其再取得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日為準(財政部101年8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函),即原賣方如欲再行出售,在停徵前必須再持有二年始得免徵奢侈稅。

  6. 一、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的意義. 如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 公法 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其次,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甚至認為,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 聲明不服 之文字而有異。 不僅如此,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另提及,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 處分行為 ,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 訴訟權 利之意旨不符。

  7. 然溯及既往,有時會破壞現成之法律秩序,而損及公益或過度侵害人民權益,故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八條但書明定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以排除其溯及既往之效力。 註一: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早期行政法院之判例認違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得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予以撤銷,例如:四十四年判字第四十號:「行政官署對其已為之行政行為發覺有違誤之處,而自動更正或撤銷者,並非法所不許」。 此外,基於公益亦得撤銷,例如:四十二年判字第二六號:「上級官署於權限內之命令,下級官署有服從之義務。

  8. 行政法教室:公務員的定義與範圍. 張貼於 行政法專欄, 陳朝建教授 |. 文 / 陳朝建教授. 這是筆者上課內容的片段,係由筆者口述並由就讀東吳大學政治學系的家慧同學協助整理而成,謹因教書授課之需,將其掛置於教學網站上…… 有關 公務員 的定義應該如何下筆,可先參考德文Beamte的意涵,亦即to be the arm of state,也就是說,成為國家之手臂或工具者即屬公僕或謂公務員。 更精確的說,所謂的公務員之學理定義應為:「國家機關法定職務擔當人」。 (儘管有些人成為國家機關法定職務之擔當人後,並無職權可言。 )又必須注意的是,前開學理上公務員之要件有三: (一)國家機關法定職務之擔當人,是指其代表「國家機關」,而成為國家機關所設法定職務之擔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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