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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24日 · 法官稱本案不會在今年內開審排期至6月24日處理換官申請庭上透露鄒幸彤擬申請傳召海外證人視像作供控方的書面回應觸及基本法23條立法翻查資料23條立法包括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得以電視直播聯繫作供

  2. 2024年4月15日 · 圖1之1 - 林百欣爭產案開審,林明珠(右)到庭旁聽。. 曾憲宗攝. 曾任亞洲電視主席麗新集團創辦人林伯林百欣於2005年逝世估計留下逾20億元遺產分予多房妻兒。. 不獲列為受益人的三太顧瑞英及女兒林明珠,於2011年興訟爭議遺囑是否有效,案件今(15 ...

  3. 2022年6月15日 · 律政司早前要求上訴庭發指引在刑事審訊中當法官裁定被告的罪名表證不成立時應如何正確引導陪審團。. 上訴庭周二14日要求律政司及法庭之友提供協助探討有關議題( 詳看報道:販毒案裁表證不成立 陪審問官發生何事 )。. CPH Legal執業律師陳 ...

  4. 3 天前 · 台星宥勝被判刑8個月,透過前經理人表示尊重司法程序。(資料圖片) 納入垃圾收費先行先試計劃其中一幢三無大廈位於深水埗北河街15及17樓,一名不願具名住戶稱,他和其他住戶交流,大部分認為應再延後徵費,住戶多為退休人士,無收入來源,經濟負擔加重。

    • 避免「官官相護」的表象
    • 控方沒上訴 不等於判決沒有問題
    • 設立官方和民間監察組織

    事實上,蘇官的裁定並沒有息事寧人,反而引發更大的反響。這裏主要涉及幾個問題。第一是關於投訴機制的設置問題。《如何就法官的行為作出投訴》中規定總裁判官處理公眾對某個裁判官的投訴是否合理妥當,是值得進一步討論的。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批評,由總裁判官處理對何官的投訴並不恰當,他質疑兩人可能一起共事早已相識,如「自己人查自己人」,整個投訴機制形同虛設。這種質疑並非空穴來風,主要是因為蘇官的裁定理由並沒有說服大家。 例如,有投訴指何官處理前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及兩名女成員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時,稱3人未來必是「社會棟樑」,應保留「有用之軀」,從而輕判罰款1000元。筆者認為,何官的這種言論明顯帶有政治立場。但是,蘇官卻認為:根據何官判刑理由的前文後理,何官的言論是屬於「...

    第二是關於「無上訴或覆核即為判決合理」的觀念必須改變。在關於何官被投訴輕判眾志3被告的問題上,蘇官稱,律政司沒有就上述6個投訴案件進行上訴或覆核,這與他對上述投訴的結論脗合。筆者認為這是過於簡單的推斷。律政司沒有提出上訴或覆核是有多重原因造成的,或是由於處理案件過多,無法一一上訴或覆核,或是律政司有關人員怠於起訴,等等。因此,律政司不上訴或覆核並不必然等於其立場與蘇官的觀點一致。 第三是關於哪類案件投訴可以處理的問題。蘇官曾經強調,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總裁判官不適宜,亦不會以行政的職能干預任何的司法決定。其實,蘇官的話只對了一半。 誠如《如何就法官的行為作出投訴》指出:司法機構只處理關於法官行為的投訴。鑑於司法獨立的原則,由於司法判決是法官及司法人員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因此司法機構不會...

    對此,改革投訴處理機制的目標有兩個方面,第一是着手制定更為合理的法官失當行為投訴處理機制;第二是設立官方的監察機構和民間監察組織,加強對投訴法官處理的監督。綜觀其他普通法地區,既有監察司法機關的官方機構,又有如美國的Judicial Watch(司法觀察)、Court Watch(法院觀察)等民間組織。可以說,這些司法監督機構或組織的存在,能夠說明司法機關更公平、公正的處理案件,取得公信力。 最後,筆者十分贊同司法機構的一項新的改革措施,即今後會將法官投訴的處理結果及論據上網,給予公眾參考。筆者也十分同意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的觀點:司法機構以往面對法官投訴,往往以「清者自清」方式處理,絕不會公開交代;如今司法機構能「與時並進」,公開投訴處理結果及論據,肯定是一件好事。

  5. 2024年3月11日 · 梁文豐指,3類限制諮詢律師申請,會在非公開法庭處理,因此相關律師身份不會公開,不會對律師本人專業名譽造成損害;而由於限制諮詢個別律師條文,是對被捕人施加限制,因此律師本人沒覆核權利。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亦補充,「師爺」同樣受限制會見律師條文限制,而且「師爺」並非專業執業,不能單憑「師爺」身分而單獨與被捕人會面。 相關字詞﹕ 編輯推介 23條立法. 上 / 下一篇新聞. 明報報料熱線﹕ 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 明報即時新聞.

  6. 2023年5月11日 · 關孝孜經審訊後被裁定誤殺罪成,判囚6年,她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高院上訴庭今(11日)開庭處理。 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不當,亦拒絕接納對辯方有利控方專家證人意見。 法官批出上訴許可,將擇日頒下判決理由,另批准正在服刑上訴人以10萬元現金及20萬人事擔保,保釋等候上訴,並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上訴人關孝孜一方首先陳辭指,原審法官李素蘭引導陪審團時,引述專家證人提出5個上訴人疏忽,包括沒有確保合資格人士在場使用鎮靜劑、沒有確保有足氧氣供輸給李、沒有提供充足和及時復甦治療等,只要陪審員信納出現「部分、全部或一項」疏忽,便可裁定她有罪;惟控方提控是基於5項疏忽「累積效果」,故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引導「有問題(problemat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