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1. 甚麼是訟費評定? 2. 續問題1,如果我聘用了律師處理我的訴訟,而我對他的事務費單不滿,我可否申請訟費評定? 3. 如何進行訟費評定? 4. 就某一項工作而言(例如準備證人陳述書),是否有一個合理範圍的每小時收費和合理工作時間? 如何確保對方律師索取的費用合理? 5. 在訴訟早期階段,我如何評估敗訴時可能需要支付對方的律師費用? 雙方是否需要不定期告知對方他們的律師費用? 6. 在甚麼情況下訟費聆案官會評低訟費?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2. 如何就醫療疏忽提出索償? V. 如何就醫療疏忽提出索償? 首先,閣下須從治療閣下的醫生或機構,取得和整理治療過程中的所有相關醫療紀錄及筆記。 之後,閣下須將這些紀錄交予一名獨立的醫學專家,並諮詢這名專家的意見,以決定治療是否涉及醫療疏忽。 以下是閣下所需的資料: 可能要為醫療疏忽負上法律責任的人士之聯絡方法; 順時序列出事件的經過,這些事件均致使閣下認為閣下有理據就醫療疏忽提出申索; 治療的詳情及所引致的不良反應; 閣下曾向相關醫生或機構投訴的文件; 其他可支持指控的相關文件或詳情。 普遍來說,閣下須證明如由另一名稱職的醫生執行相同程序,便不會出現在治療期間曾出現的錯誤,這一點對醫療失誤索償成功與否,尤其重要。 閣下須證明治療未達至可接受的水平,導致病人受損害。

  3. 1. 緩刑. 《 罪犯自新條例 》所指的監禁刑罰包括緩刑。 緩刑是指法庭不即時執行所判處的監禁刑罰。 根據《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221章 ) 第109B條 ,如果法庭判處不超過2年監禁,可下令緩刑1至3年。 在緩刑期間,該監禁刑罰依然對該罪犯有效,隨時有機會執行。 被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但暫緩執行的話,該罪犯的定罪就可以根據《 罪犯自新條例 》 第2(1)條 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4. 公署網頁提供了 投訴程序 ,並附有 處理投訴程序圖 。 請注意,投訴限期為投訴人已實際知悉該侵犯私隱行為的 兩年 之內 。 話雖如此,任何投訴應盡早提出。 有關涉嫌違反條例 第64條 的「起底」個案,公署會就個案作出初步審查。 如個案涉及任何違反條例 第64 (3C)條 的第二級罪行,案件將轉介予警方跟進,並交由律政司考慮提出檢控。 至於其他涉嫌違反條例第 64 (1) 條或第 64 (3A) 條的第一級罪行的個案,專員可就上述罪行進行條例 第66C條 所訂明的調查。 專員可以其名義就上述相關罪行循簡易程序提出檢控。 在完成該調查後,專員會將該項調查的結果告知投訴人。 B. 執行通知與處罰. 根據私隱條例 第50條 ,私隱專員送達執行通知的權力有所擴大。

  5. 首頁 » 主題 » 人身傷亡 » 我受傷後,何時可提出申索? III. 我受傷後,何時可提出申索? 在香港,若閣下遭遇因他人犯錯而引起的意外,導致身體受傷成為受害人,閣下便可採取法律行動,就身體受傷提出申索。 人身傷害申索屬於民事訴訟案件,旨在賠償因他人犯錯引起意外而導致身體受傷的受害人。 人身傷害申索並不會將刑事責任及刑罰加諸於犯錯一方身上。 單憑「意外發生」這個事實並不足以證明被告人疏忽。 申索人(在此情況下即傷者)須履行舉證責任,他/她必須以可能性的權衡為準則,證明意外是由被告人犯錯(疏忽)引致的。 在人身傷害的申索案件中,舉證可建基於不同訴訟因由。 這些「因由」包括疏忽、侵犯他人(例如襲擊他人身體)、滋擾、違反法定責任或違反合約上的責任。

  6. 香港的醫療服務普遍達到很高水平;不論是公立或私營醫療服務,每年均各有數以百萬計人士使用。 縱使醫護人員如醫生、外科醫生、物理治療師、心理醫生、牙醫、護士和醫護助理為我們提供優良服務,訓練有素的醫護專才仍有時會在治療過程中出錯。 醫護人員沒有做到應做的,或做了不應做的,所提供的醫療服務低於認可的醫護執業水平,導致病人受傷或死亡,便會視為專業疏忽,亦即醫療疏忽。 大部分個案均涉及某種醫療失誤。 如一名病人在接受某個療程時,治療出錯,而病人所接受的照顧水平低於一般已受訓的醫護專才應提供的合理水平,便有可能引致醫療疏忽的索償個案。 醫療疏忽事故一旦發生,涉及的醫護人員,其表現及行為將會與他/她的同業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所展現的技能及專業水平作比較。

  7. 討論. 法律權利. 原告人是否喪失控告權利,視乎該$10,000是否一筆過支付,以及雙方最終的和解協議。 若先生曾特意指示該筆款項是用作和解,而又為李先生所接受,這表示李先生很可能已同意根據和解條款而放棄進一步尋求賠償的權利。 有關人士應了解是否有任何文字證明帶有同等效果;這是事實問題。 被告人(先生)去世. 如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已經發出,法律程序便可如常進行,原告可繼續向被告人的遺產執行人或管理人索償。 如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並未發出,原告人(即李先生)可針對被告人的遺產展開法律行動。 他必須向法庭申請,要求法庭下令委任某人代表死者的遺產以進行法律訴訟,並下令向該代表展開訴訟。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