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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律師的協助下,小姐在去年12月曾去信房委會,表達未能轉名令物業上會困難事宜,但房委會回覆信確認了陳小姐爸爸已離世,並不反對陳小姐媽媽成為繼承人來簽署轉讓契,也核實媽媽是有權去承繼,亦有責任協助找清尾數,如果她不能夠找清尾數,有責任

  2. 新盤攻略. 【居屋2024: 申請攻略】新增家有初生優先選樓… 3 6 月, 2024. 最新消息. 【居屋2023:已售罄】分析揀樓機率、次序機制全公開. 3 6 月, 2024. 【白居二2024:攪珠結果】申請方法、按揭限制、購買程序全攻略! 3 6 月, 2024. 【居屋2024: 申請攻略】新增家有初生優先選樓! 入息、資產、購買資格懶人包 (持續更新) 3 6 月, 2024. 【居屋2023:已售罄】分析揀樓機率、次序機制全公開. 3 6 月, 2024. 【必嘉坊.曦匯:驗樓】365呎索價$859萬,$23,747/呎兩房戶開箱! (附影片) 31 5 月, 2024. 搜尋谷友業主盤. 租/買. 地區. 地點. 物業種類. 搜尋. 深入報道樓市新聞,全覆蓋家居內外資訊!

  3. 先生表示,買樓時在疫情期間,其預計關鍵日期早已計算這因素在內。. 用「不可抗力」作理由是合理。. 而且他表示在翻查資料時,發現衛生防護中心沒有勒令地盤停工,也沒有提供資料說很多工人中招等。. 「認可人士 (AP)是否權力過大,如此多年大家也 ...

    • 苦主個案
    • 物業要繳辣稅的三大問題
    • 最後結果
    • 個案拆解
    • 拆解4: 準買家怎樣分辦「真按揭契」與「偽裝按揭契」?
    • 發展商按揭plan:注意辣稅陷阱
    • 胡‧說樓市 X Roots按揭獨家優惠!

    2020年尾購入環海東岸銀主盤

    「這件事令我困擾多時,60多萬元的訂金,對很多人來說未必是很大金額的金錢,但卻是我全部積蓄。」希望借90%按揭上車,最終鎖定紅磡「環海.東岸」的陳先生,在2020年12月24日平安夜當日,透過地產代理簽約,以600萬元購入一間由九建旗下財務公司放出的銀主盤,在2021年1月6日簽署了「正式買賣合約」,並定於2021年3月23日正式成交,原本一直相安無事,怎料2021年1月20日卻收到一份來自稅局的信件,表示要追收「額外印花稅」,所以未能轉名。

    成交前被稅務局追收「額外印花稅」

    「因為突然要支付「額外印花稅」,無論我本人、地產代理、我委託的律師樓、對方的律師也感到佷突然,因為大家也沒有預過有「額外印花稅」的出現。」根據文件,這個單位原業主在2016年9月以625.7萬元買入,當時選了發展商「開心直通車」付款辦法,配備無需入息審查的「呼吸plan」。業主向「Prosper Time Investments Ltd」借取了一按,再向另一間財務公司「康業資本國際」借取了二按,物業在2019年2月交樓,但似乎其後因供不起樓,被財務公司收樓還債。但事件卻衍生幾個問題,亦令事情變得頗為複雜。

    問題1: 物業有法庭判令,為何仍要收稅?

    根據「額外印花稅」的豁免條款,一般銀主盤買賣,如果獲得「法院判令」而作出住宅物業轉讓,是可完全豁免繳交「額外印花稅」。從業主給我們看的稅務局文件,稅局指賣方沒有法院頒令的「power of sale」(售賣權力),因此被追收稅項,但實情財務公司是已經取得法院頒令,為何仍要繳稅呢?

    問題2: 原業主購入日期2016年已過了三年期限,為何仍要收稅?

    因為根據政府辣稅,購入住宅單位內三年內轉售,也需要繳付「額外印花稅」。「額外印花稅」三年計算日期,大眾理解都是由簽署「臨時買賣合約」開始計起。原業主是在2016年9月簽臨約,三年期限去到2019年9月已過了額印期,實際上不用繳稅,為何會被稅務局追稅呢? 「一開始我方律師收到稅務局如此回覆,他們指稅務局『彈出彈入』,他們也不明白為何稅務局要徵收『額外印花稅』。起初律師樓表示,這件事與他們無尤,如果你自己有能力,就自己尋找律師去控告稅務局。我反問:『我怎樣有能力去控告稅務局?』 說實在也頗離譜。」

    問題3:「額外印花稅」一直由業主負責,為何要由陳先生負責?

    雖然根據條例中,並沒有列明「額外印花稅」由買賣雙方哪一方支付,只表示需由買賣雙方協商,但市場上約定俗成均由賣方支付,為何今次個案卻要陳先生去承擔? 背後跟陳先生在簽臨約時,合約上很粗略地寫出:「印花稅由買方全數支付」有關。他表示當時代理進行查冊後也不知道需支付「額外印花稅」,所以沒有刻意在合約上作出額外備註。 「對方律師就是因這幾個字眼,說完,什麼也不用說,就是要由我去負責所有『印花稅』 地產代理一開始也是勸我,不如先繳稅,成交後才算。但之後也沒有再跟進。我自己代理也跟我說:『我自己一定不會帶錢上班』,他叫我去地產代理監管局作出投訴。」

    業主主動尋找九建銷售部協助

    苦無出路,買家便打算自己主動跟發展商聯絡,透過電郵傳了一封信件給九建銷售部,信件內容大致表示買入前後,買賣雙方都不知道需支付額外印花稅,表示自己沒有能力支付該筆稅項,希望財務公司能夠補文件獲取法庭頒令後,而令豁免額外印花稅;或希望財務公司能夠承擔今次交易所產生的費用。

    九建財務公司表示要殺訂

    「隔了一天後,我的律師樓便打電話給我,表示我的舉動激怒了財務公司,財務公司要『殺訂』,不想再談下去,因為我說得太多,亦不應跟他們總公司透露這件事。這件事令我困擾多時,發展商財務公司不時出言恐嚇我,一時說他們有很多錢打官司,一時又說會『殺訂』」

    再度周旋後和解收場

    最後經多番周旋,發展商也願意作出和解,雙方各不追究,並向事主退回訂金,但就需要自己支付各自的律師費用。

    雖然陳先生事件得以解決,但實情背後卻遺留一大堆問題並沒有解決,尤其置業上的額外印花稅期限怎樣計算,跟我們一直理解的定義是否有出入? 原來事件足以牽連全港有採用了發展商高成數按揭上會買家的利益,以下幾大問題值得買家關注:

    答: 一般「偽裝按揭契」在原業主跟財務公司簽定契約時已繳付全額印花稅,可查看稅局有沒有評稅及繳稅記錄;以及看看「按揭契」中有沒有「不可撤銷授權書」的字眼;以及看看財務公司是否取得了「法庭判令」中的「售賣權」。

    當透過財務公司借貸,其借貸有可能被視為「買賣協議」下,而目前一手市場上不少買家均採用財務公司高成數按揭,由2012年至2019年第二季為止,經非金管局認可機構的一按高成數按揭,累計有7,808宗,涉及總金額高達941.13億元。單計2018年落成新盤共有2,596宗一按高成數按揭。這些業主在計算「額外印花稅」的期限,會否由「按揭契」開始計起,而不是由「買賣合約」開始計起呢? 律師表示,如果原業主透過財務公司承造按揭,之後賣樓,同樣地應由「臨時買賣合約日期」起計三年期,中間是否有做按揭,並不計算在內;只是當財務公司要以銀主盤的形式賣樓,則由財務公司的法定押記日期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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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近日,政府公布兩個跟樓市息息相關的數字,很值得跟大家探討一下。. 一個是一手供應。. 房屋局公布,本港在未來三至四年有高達108,000個一手單位,數字上為2004年以來紀錄新高。. 同時差餉物業估價署發布的《 香港物業報告202 3 》,顯示全港有54,937個空置 ...

  6. 別少看後續開支,因為除了印花稅、雜按金、及一些用者付費用,「豐頤居」要住戶繳交「綜合服務月費」,視乎單位大細,訂出了開放式單位每月由2,221元-2,844元;一房單位由3,349-3,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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