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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2月1日 · 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包括: *故意害死被繼承人、應繼承人,或是雖未致死但因此被判刑. *用詐欺或脅迫手段逼迫被繼承人作成遺囑,或以前述手段逼迫被繼承人撤回或變更遺囑。 *用詐欺或脅迫方式妨害被繼承人作成遺囑,或以前述手段妨害被繼承人撤回或變更遺囑。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的遺囑. *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經被繼承人表示不讓其繼承者. *除第1項殺害被繼承人外,其餘只要得到被繼承人原諒、寬恕,就不會喪失繼承權。

  2. 2023年6月1日 · 要特別提醒一點,非婚生子女對生母直接有繼承權,對生父則必須經過認領或撫育才有繼承權;另外,繼子女亦無繼承權。 第2順位:父母 當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才開始由父母繼承,包括親生父母與養父母。

  3. 2024年5月1日 · 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為共有人。 在土地謄本上常見「持分」一詞,例如我擁有這塊土地1/5的所有權,但是並不表示我可以隨便利用這塊土地的1/5,想申請貸款仍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 臺灣的法令是否有類似香港的長命契設計效果? 從前述不動產共有的制度,可以發現土地若登記為「公同共有」,可以做到香港長命契不能隨意轉讓處分共有不動產的效果。 但是關於指定由聯名人繼承的部分,由於臺灣並沒有長命契那樣的契約概念,如果想要另一半不拿到自己的財產,就要先了解臺灣關於夫妻財產制的法令規定。

  4. 2017年2月1日 ·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合法結婚的配偶且未終止夫妻關係者。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都必須跟被繼承人的配偶共同繼承。

  5. 2023年12月1日 · 依財政部最新函釋說明,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時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6. 2021年6月1日 · 答案是可以的! 例如預先準備繳稅用的現金,或以保單的保險金收入作為繳稅的資金等,俗稱「預留稅源」,以免到時資產的繼承移轉不如預期,所以在作節稅規劃時,也須將此列入考量。

  7. 2023年8月1日 · 要特別提醒一點,非婚生子女對生母有直接繼承權,對生父則必須經過認領或撫育才有繼承權;另外,繼子女亦繼承權。 第2順位:父母 當沒有第1順位繼承人時,才開始由父母繼承,包括親生父母與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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