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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获保证人安排来港家庭成员,可否获准在香港工作?. 来自中国大陆配偶和子女,如基于家庭团聚理由获准来港,他们通常在工作方面不会有任何限制。. 外国人配偶和子女通常是凭「受养人签证」来港。. 在二零零六年六月后,这类人士通常不会在受 ...

  2. 法庭一般會聆聽及考慮子女的看法,但子女看法的比重,視乎子女的年齡及明白事理的程度。 在考慮將撫養權授予那一方時,較為年長之子女的意願將會更被重視。

  3. 任何十八岁以下的未婚受供养子女阁下六十岁或以上的父母。 在审批澳门往香港的移民之情况下,大陆当局并无担任任何角色,而由香港入境事务处处理。 入境事务处的网址列载有关申请的规定和申请表格。 C) 非中国籍的家庭成员

  4. 任何十八歲以下的未婚受供養子女。 閣下六十歲或以上的父母。 在審批澳門往香港的移民之情況下,大陸當局並無擔任任何角色,而由香港入境事務處處理。 入境事務處的網址列載有關申請的規定和申請表格。 C) 非中國籍的家庭成員

  5. 5. 是否所有在香港出生的兒童都會自動獲得居留權?. 根據以往的普通法,任何在某地區出生的人士,便有權取得該地區的居留權和公民身分。. 此項規則仍適用於加拿大 、愛爾蘭及美國 ,可是英國和在殖民地時期的香港已取消了這規則。. 隨著法律上的改變 ...

  6. 是否所有在香港出生的儿童都会自动获得居留权? 根据以往的普通法,任何在某地区出生的人士,便有权取得该地区的居留权和公民身分。 此项规则仍适用于加拿大 、爱尔兰及美国 ,可是英国和在殖民地时期的香港已取消了这规则。 随着法律上的改变,只有上一代 / 祖先与香港有联系的人士,才能够单凭在本港出生而获得居留权。 当香港的主权在一九九七年回归中国大陆之后,虽然普通法制度仍被保留,但在本地出生的人士仍不能自动获得居留权。 目前的法律颇为复杂,基本上,在香港出生未必会获授予任何权利,有关人士必须符合以下的附加资格: 在香港出生而 同时拥有中国国籍 的人士,不管其双亲来自何处,这些人士可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这项规定是根据终审法院就 入境事务处处长对庄丰源 一案作出的裁决而订立。

  7.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19條 訂明,法庭可在婚姻訴訟案(如離婚)中,就18歲以下兒童的管養及教育事宜發出命令。 現時,法庭普遍會發出「獨有管養令」,即兒童會跟父或母其中一方同住,而取得管養令的一方便有權決定兒童的教養事宜;不獲管養令的一方通常會取得探視權,容許他/她與子女維持聯繫。 不過,愈來愈多人支持以「父母責任令」代替「獨有管養令」,強調父母應共同肩負為子女謀求最大福祉的責任,而持久的法律訴訟將不符兒童的最大利益。 請 按此 了解更多關於婚姻訴訟的事宜。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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