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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一)概說. 1.意義. 法律的制裁係指國家對於違反法律規定者所給予的處罰因為為使法律具有規範的效力其施行即須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後盾此時即有必要對於違反者施以一定的制裁以確保法律的遵守。. 2.沿革. (1)為保護自己的 ...

  2. 中間制裁措施指的是介於機構處遇與社區處遇之間的制度旨在緩和機構處遇隔離與監禁的嚴厲性使受刑人易於回歸社會較觀護處遇嚴苛較長期監禁經濟可彌補刑罰在矯正功能上的不足避免短期自由刑所造成惡習相傳的弊端又可以改善監獄過剩收容問題及節省國家公帑的一種處遇方式[1],在國外研究也表明與未接受中間銜接機制處遇的犯罪人相較曾接受中間制裁措施的犯罪人之再犯率明顯較低且再犯時間也延後許多

  3. 2018年1月21日 · 兇手是三隅,不管犯案動機為何 (仇殺制裁者純粹的惡);或者川崎社長的女兒咲江才是兇手憎恨被父親性侵母親又冷眼旁觀不願出手相救所以咲江在河畔 (遭受父親性侵地點? )用重器猛擊父親腦袋致死,並且焚屍? 「或許你考慮到她,才支持我否認犯案嗎?

  4. 根據不同的標準,法律大致可分為以下九大類: (一)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1.分類標準. 以是否具有一定的立法、公布程序及條文、法典形式為區別標準。 2.個別定義. (1)成文法又稱為制定法,係指經由立法機關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成條文的形式,形成整齊劃一的法典,並由國家根據一定程序所公布的法律,例如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均屬之。 (2)不成文法又稱為非制定法,係指成文法以外,由國家加以認可或採用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源,例如習慣、法理、判例等均屬之。 3.分類實益.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各有優缺點,儘管晚近世界各國立法多趨向於制定成文法典,但仍可截長補短相互補充,以豐富整個法秩序。 (二)普通法與特別法. 1.分類標準. 以法律效力所及的適用範圍為區別標準。 2.個別定義.

  5. 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贈送了立法院一個大禮──國會調查權。 在大法官有關. 權力分立的解釋中,本號解釋與釋字第三八七號(立法委員改選,行政院應總辭)、 第四六一號(立法院各委員會得強制政府人員備詢),以及第五二 號(行政院不得. 片面決定國家重大政策)等解釋一樣,對立法院有著直接的賦權(empowerment)效. 果。 國會調查權若能善加運用,的確可以相當程度改善立法院欠缺決策與制衡武器的. 窘境,讓憲法的權力平衡更加完善 。 但立法院應如何運用這個並不熟悉的武器? 如何才能在「有效發揮調查功能」以. 及「避免濫用」之間達成平衡? 本文在此試圖從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的文本與理論基. 礎,並參考國會調查權行之有年的美國經驗,勾勒出我國立法院調查權之範圍與界. 線。

  6. 亦即根據民法第88條規定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系爭沙發之規格即得否以正常方式進入電梯搬運),在交易上確屬重要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7. 2.詳言之,人類乃群居性社會的動物,於人與人相處之間,必然會產生各種關係或發生各種利益衝突,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並使每個人的權益都能因著社會秩序的維護而獲得防禦與促進,而不致因彼此的衝突而抵銷,即有必要根據公平正義的理念建立一套社會生活規範以規範人類的社會生活。 例如民法第三四五條第一項規定:「稱買賣,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又如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均屬將公平正義理念轉化為社會生活規範的具體表現。 惟此等社會生活規範除了法律之外,尚有宗教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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