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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概括來說,「 簡易程序罪行 」可以說是嚴重性較低的罪行,而「 可公訴罪行 」則是較嚴重的罪行。 簡易程序罪行只能在裁判法院審理,唯一例外情況是,當被告同時控另一條可公訴罪行時,針對該人的簡易程序罪行可於區域法院審理。

  2. 盤問: 被告人會向同一證人(即之前被原告人主問的證人)發問一連串問題,以嘗試推翻他的證供,或令人對他的證供產生懷疑。 當預備盤問的問題時,被告人應找出該證人的證供在哪一方面最易受攻擊。

  3. 3. 不當披露已喪失時效之定罪的懲罰. 根據《 罪犯自新條例 》 第6 (1)條 ,任何人如保管或有權查閱由公職人員所備存關於定罪人士之紀錄,在並非執行公職人員職責期間向他人披露該資料,即屬犯罪。. 違者可處《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香港法例 第221章 ...

  4. 有時,原告人會在審訊時尋求法庭命令,迫使被告人採取指定的步驟(稱作「強制性禁令」),或制止被告人採取指定的步驟(稱作「禁止式禁令」)。 如果法庭頒發這兩種禁令,會永久地對作出錯誤行為的人 / 被告人具約束力。 不過,可能需要幾年時間,案件才會提交法庭作最終解決。 在案件審訊之前,被告人被指稱的錯誤行為,可能已對原告人造成損失。 (註:申請上述的禁制令,須藉 傳訊令狀 方式提出。 由於申請程序複雜,你應在提出申請前徵詢法律意見。 為了避免這些情況可能造成的不公平,法庭有權在審訊前頒發臨時命令,以對訴訟各方在候審期間作出規限。 這種命令被稱為「非正審強制令」,它通常是原告人在審訊時所尋求的強制令的臨時版本。 要求作出非正審強制令的申請,必須藉動議或傳票提出。

  5. 確認出誹謗的人. 如果閣下是誹謗案中的原告人(誹謗或詆毁的人),便需要證明:. 誹謗性陳述是針對閣下(其內容有詆毀閣下);及. 被告人是有關陳述的作者、製作人、發布者或發表有關陳述的媒介。. 有人可能會認為,如果他們沒有在文章中 ...

  6. 刑事毀壞(《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 任何人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不論是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 並意圖摧毀或 ...

  7.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若一個人的姓名或肖像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或從該資料能切實可行地直接或間接確定相關人士的身分,即屬「個人資料」(詳見《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 第2條 )。 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原先收集資料時擬使用或相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可向你發出執行通知,指令糾正該項違反,以及防止該違反再次發生。 違反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