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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五十七章) 第 15B 條及第 49 條(2)款法定表格 分娩假期紀錄 姓名 開始僱用日期

  2. A2. The daily rate of maternity leave pay is a sum equivalent to four-fifths of the average daily wages earned by an employee in the 12-month period preceding the first day of the maternity leave. If an employee is employed for less than 12 months, the calculation shall be based on the shorter period. The 4-week maternity leave pay for the 11th ...

  3. 正確計算僱員法定權益 有關僱員法定權益計算的修訂 《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簡介 (PDF) 《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常見問題解答 (PDF) (PDF)

  4. 如僱主沒有按照命令將僱員復職或再次聘用僱員,僱主除須向僱員支付勞資審裁處所判給的金錢補償外,亦須向僱員支付一筆額外款項,款額為有關僱員平均月薪的三倍,上限為72,500元。 (II) 有關法定權益項目的計算基礎: 以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有關法定權益. 須採用僱員在《2007 年僱傭( 修訂) 條例》訂明的「指明日期」前12 個月6內所賺取的每日( 或每月)平均工資,作為有關法定權益的計算基礎。 如僱員受僱不足. 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7。 各有關法定權益的「指明日期」如下: 6 「月」是指「公曆月」。

  5. 問 3. 如何計算疾病津貼?應該何時支付疾病津貼? 答 3.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如病假日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6. 女性雇员只要在产假开始前按连续性合约为雇主服务,并给予雇主怀孕及准备放取产假的通知,便可享有以下期间的产假: 连续141星期的产假; 若分娩日期较预产期迟,雇员可享有一段日数相等于预产期翌日起至实际分娩日为止的额外产假; 如雇员因怀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额外休假4星期。 放取产假. 若得到雇主的同意,雇员可选择在预产期前2 至4星期开始放产假。 如雇员没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雇主的同意,则须在预产期前4星期开始放产假。 如雇员在上述所订定的产假开始前已分娩,则以分娩日为产假开始的日期。 在这情况下,雇员须在分娩后7 天内将分娩日期通知雇主,并说明放14星期产假的打算。 注意:分娩指产下婴儿;流产指在怀孕242个星期内排出不能于产后存活的成孕物体。

  7.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1 )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超過正常工作日總和的一半;或. ( 2 ) 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