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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2月5日 · 離婚. 入住租住公屋的夫婦如婚姻出現問題導致離婚,而其中一方需要遷出,夫婦二人自行達成協議後,便可申請更改租住權。 家庭紛爭. 公屋租戶如家庭成員之間存在嚴重且根深蒂固的不和或具其他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可以申請分戶。 我們將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 居住環境擠迫. 若入住租住公屋的家庭成員人數增加,例如:嫁娶、生育及家庭團聚等,而令居住環境變得擠迫,可以申請調遷,以紓緩居所擠迫。 快速連結. 了解更多. 公營房屋政策. 戶籍資料變更. 調遷. 網站地圖. Families with Problems,Public Housing,Meeting Special Needs,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2. 2024年2月5日 · 不過,如果雙方因離婚而未能就公屋的租住權達成協議,我們會按現行離婚政策處理。 分戶 原屬必須遷置類別合住戶的分戶申請

  3. 2024年3月4日 · 業主 / 聯名業主可在婚後及子女出生後申請把配偶和子女加入戶籍。 業主須填妥申請書,並由業主及聯名業主 (如單位屬於聯名購買) 簽署方為有效。 凡申請加入戶籍,必須提交證明文件 (例如:結婚證書、身份證、出生證明書) 的副本,證明新成員與業主的關係。

  4. 同居租戶或認可住客的離婚. 「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政策不適用於同居租戶或認可住客(如戶籍內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個案,有關家庭須自行解決其住屋安排。 承租人的租住權不應因為認可住客的離婚而被剝奪。 通常,與承租人無直接關係的離婚人士(如姻親)須遷出公屋單位及刪除戶籍。 「有條件租約」計劃. 若申請離婚的個案涉及的法律訴訟程序需時很長,而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帶著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急切需要居所,房署會按社會福利署(社署)的推薦,從體恤安置轄下「有條件租約」計劃配額中,為他們安排暫時入住另一公屋單位。 由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有條件租約」政策的涵蓋範圍擴大至包括下列類別的已提出離婚呈請的家庭暴力受害者- . 沒有子女的配偶;以及. 離開婚姻居所而沒有帶同「受供養子女」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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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4年5月1日 · 表格名稱 表格號碼 地址/ 電話/ 電郵 下載 表格 配偶未獲香港入境權的人士適用 RCSU2-013C 2712 2712 已向法庭申請離婚的申請者適用 RCSU2-014C 2712 2712 已向法庭申請離婚的家庭成員適用 RCSU2-015C 2712 2712 與單身兄弟姊妹一同申請的人士適用

  6. (a) 在辦妥上述離婚手續後,必須即時把有關的法庭判令離婚*及子女管養權令證明 文件副本遞交予房屋署; (b) 若我停止辦理離婚手續,我必須即時通知房屋署;

  7. 調遷. 在不同情況下,公共租住房屋 (公屋) 的租戶,有可能需要調遷到另一個公屋單位,例如家庭成員增加,希望調遷到較大的單位。. 又或基於特殊原因,租戶需要居住在另一地區。. 另租戶亦可能因我們的大型維修或重建/屋邨清拆計劃等,需要調遷。. 在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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