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1. 相關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1年6月9日 · 一名港男因父親離世他跟妹妹申請轉戶主可是入息審查未達標收入及資產均超出標準少許他向網民求意見卻獲大量負評。 被房屋署要求搬離公屋. 該名港男於上星期四(3日)在「香港討論區」,以「公屋 被房署迫走可以點做」為題發帖,指出自己一直跟爸爸及妹妹同住3人單位2房的公屋,公屋戶主的父親去世,兄妹欲申請轉戶主,可是被房屋署要求搬走。 申請轉戶主,要入息審查,交晒資料話我哋收入同資產超出標準少少,所以要遷出單位。 該港男感到徬徨,問網民可否上訴,又或可交1.5或者2倍租金等其他辦法,希望他跟妹妹繼續住在該公屋。

  2. 2024年1月23日 · 本港住屋問題向來令人關注房屋局局長何永賢接受傳媒訪問表示與廣東省相關部門合作去年11月起追查公屋住戶在廣東省的物業正研究與內地建立恆常機制查核公屋住戶內地資產如住戶超出限額就要交還公屋單位

  3. 2023年8月14日 · 因應本港人口老化情況嚴重房委會委員黃碧如認為當局應檢討公屋長者戶免入息資產審查的門檻由目前60歲提升至65歲以免長遠影響公屋流轉翻查資料目前約4分1公屋住戶為60歲以上全長者戶」。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於電台 ...

  4. 2015年6月10日 · 以三人家庭為例每月入息不超過6.3萬元及資產177萬元公屋二代已可通過繼承公屋的審查而入息及總資產不超出上限條件只須符合其中一項即是可以每月入息高於上限但資產不超標又或只要入息不超出上限擁有大筆資產甚至有樓在手也可合資格繼承公屋公屋被形容為變相的世襲制」,至此也不難理解。 公屋需納稅人補貼,理應集中照顧有需要的人。 惟以此審批標準,無疑變相容許部分有能力在外租樓或置業的人士,可繼續佔用公屋資源。 據報道,有部分公屋戶主甚至在晚年時,把原非公屋住戶的子女「加名」成為單位家庭成員,以便日後繼承單位。 申訴專員公署曾主動調查公屋機制,今年初發表報告亦指,租戶即使擁有私人業權仍可居於公屋單位,當局宜進行全面檢討。 報告又提到繼承公屋者的入息審查上限,比入息中位數高出甚多。

  5. 2019年9月20日 · TOPick早前取得房屋署消息稱署方建議引入定期入息及資產查核機制審檢尚未到達資格審查階段的長者以外家庭申請然而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今20日開會會後小組主席黃遠輝稱小組否決房署建議認為建議做法欠行政效益且不會增加公屋供應不過現時需被查核的單身申請則不受議決影響意味仍需定期被查資產入息確保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黃遠輝引述會上委員意見,指一旦引入審查機制後,也不會對公屋平均輪候時間,構成正面影響;也不能增加公屋供應,會上大部分人也認為,不應這樣運用資源。 他補充,倘引入審查機制,房署每年涉及額外行政成本逾500萬元,且沒有明顯成本效益,會上經議決後,否決引入審查做法,一般家庭申請將按現行機制,到了獲首次編配公屋前,才進行詳細審查。

  6. 2019年9月16日 · 按現行規定倘入息或資產超逾限額令公屋申請被取消申請者可於申請取消當日起計6個月至兩年內提出要求恢復申請一般2至3個月入可獲接納申請在過去5個年度因入息或資產超標已被取消申請的個案有5840宗然而卻高達5750宗申請最終獲恢復申請據悉房署認為現行恢復申請機制或引起對其他申請者造成不公平。 也有意見認為,房署應盡量防止申請者故意壓低入息及資產,再恢復申請。 房署建議新方案,供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討論,研究在是否縮短恢復申請的時效至最少6個月;以及只容許申請人要求恢復申請1次。 另外又要求小組討論,建議應否在接獲恢復申請要求的1年內,才隨機處理恢復申請要求。 申請者倘全部成員現住公屋 申請期或一刀切最多凍結1年.

  7. 2017年9月4日 · 住戶需注意甚麼? TOPick為大家解答: Q新富戶政策與之前的政策有何不同? A: 以往是雙軌制」,住戶切合兩項條件才需遷出公屋單位包括住戶入息超出限額3倍及資產超出上限84倍但在新制下住戶只要觸及以下三項其中一項便會被叮走包括1.入息超出限額5倍2.資產超上限100倍3.住戶成員在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 Q:在港擁有私人物業的定義是甚麼? A: 四項定義:包括 (1)全資擁有或聯名的香港住宅物業或物業的任何權益; (2)已簽訂任何協議購買香港的住宅物業; (3)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50%以上的股權; (4)已落成或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以及丁屋。

  1. 相關搜尋

    公屋資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