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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 學士班每學期收費標準 ( 單位:新台幣/ 元) 110 年6 月8 日第3095次行政會議通過. 2,300( 數學系2,160) 正常修業年限內學士班學生,繳交全額學、雜費。. 但醫學系7 年級實習生免繳學、雜費;以下系級因實習僅收取全額學費及5 分之4之雜費:牙醫系6 年級、職能治療 ...

  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10學年度 碩士學雜費收費標準. 單位:新臺幣/元. 說明:一、107學年度前入學學生,每學期於開學前繳納學雜費基數(至其畢業止),選課結束後按所修學分數繳納學分費, 如僅修論文指導(不計學分)者,仍需繳交學雜費基數,但不收學分費。 二、108年度起入學學生,修業前4學期(不含休學)每學期於開學前繳納學雜費基數及基本學分費,第5學期起 僅收取學雜費基數至其畢業止。 三、教育學程課程(含暑期開課):需於選課結束後另收學分費,每學分1,390元;外籍生、大陸地區學生,每學分2,780元。四、個別指導費:修習音樂學院個別課程之研究生依個別指導課程學分數(時數)於選課結束後繳交個別指導費, 每學分(時數)收取9,500元。

  3. 國立臺灣大學112學年度、博士班每學期繳費標準 (不含在職專班及 GMBA) 112 年5 月23 日第3146次行政會議通過. 附註: 除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外,、博士班修業前. 法律學院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學生修業前. 2 年收取學雜費;修業第. 年收取全額學雜費,修業第. 3年起僅收取學雜費基數至其畢業止。 年起收取學雜費基數至其畢業止。 第1 頁,共2頁. ( 單位:新臺幣/ 元) 3. 來校交換生註冊時須繳交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及住宿者之住宿費。 出國交換學生於出國交換期間依附註1 及附註2規定繳交本校全額學雜費及交換學生計畫費。 4. 教育學分費另計;聽講實習另收「語言實習費」、生物技術學程另收「生物學程費」。 5.

  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11學年度 碩士班 學雜費收費標準. 單位:新臺幣/元. 說明:一、自111學年度起,107學年度前入學學生併入新制收費,修業前4學期(不含休學)每學期於開學前繳納學雜費基數及基本 學分費,第5學期起僅收取學雜費基數至其畢業止。 二、108年度起入學學生,修業前4學期(不含休學)每學期於開學前繳納學雜費基數及基本學分費,第5學期起僅收取 學雜費基數至其畢業止。 三、教育學程課程(含暑期開課):需於選課結束後另收學分費,每學分1,390元;外籍生、大陸地區學生,每學分2,780元。四、個別指導費:修習音樂學院個別課程之研究生依個別指導課程學分數(時數)於選課結束後繳交個別指導費, 每學分(時數)收取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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