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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步: 簽署「睇樓紙」 簽署睇樓紙要點: 第二步: 參觀物業. 睇樓注意事項: 連租約物業注意事項: 第三步: 進行查冊. 查冊重點: 第四步: 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及正式買賣合約. 臨時買賣合約要點: 第五步: 承造按揭. 按揭中介公司: 第六步: 選擇按揭計劃. 「P按」VS 「H按」 另類選擇: 定息按揭計劃. 什麼是「按揭儲蓄掛鈎計劃」 (MORTGAGE LINK)? 銀行提供的優惠: 第七步: 成交日. 成交日注意事項: 首置客常見問題. 問題1: 怎樣計算壓力測試? 月入所需對照表 (壓力測試) 問題2: 首置客能否豁免壓力測試? 月入所需對照表 (借新按保、免壓力測試) 問題3: 怎樣揀選銀行按揭產品? 問題4: 首置客入市有什麼雜費?

    • 送契樓對按揭的影響
    • 送契樓有無可能做按揭?
    • 代理責任:提醒送契樓的風險
    • 個案分享:買家誤購送契樓,代理有否責任?
    • 代理責任:爭拗點 – 「失實陳述」
    • 胡‧說樓市 X Roots按揭獨家優惠!

    銀行按揭部對送契樓一般都存在戒心,特別是業權人本身破產,他在五年內簽定的「無償契約」有可能會作廢,背後理據就是擔心破產者預先作出轉讓,來避免以賣樓來還債,故此銀行基於風險考慮多數不會為這類物業提供按揭。 我們以顧客身份致電幾間銀行查詢,銀行職員也確認這件事。

    若「送契樓」的業權轉讓已過了五年,亦即超出了破產的追溯期,銀行亦有可能願意承造按揭,但大前提在於銀行認可(on-list)的律師樓,也確認物業沒有被債權人追溯的風險,銀行才願意承造按揭。 即使如此,基於風險考慮,銀行提出的按揭條款亦可能受影響,按揭成數可能受限,息率亦可能較高,故準買家簽約前應先向銀行及On-list的律師樓查詢。

    作為持牌人士,地產代理具備專業知識,有責任為物業查冊,如發現「送契樓」,亦必須向準買家提醒按揭風險。 根據 「地產代理監管局」在2013年發出的「執業通告」,有清楚要求當「無償轉讓契」的日期與土地查冊日期相距少於五年,地產代理必須告訴客戶相關資訊,並提醒客戶對按揭貸款的風險,及建議簽約前尋求法律意見。 今次涉事代理為本港上市公司美聯集團,我們曾經發信向美聯查詢,回覆指他們職員處理交易時已就單位進行查冊,發現業權較特殊,故即時向律師樓查詢,並告知準買家單位情況。又話,雖然單位業權較特殊,但由於已取得法庭判決,有別一般「送贈契」,故仍可進行買賣,亦有部份銀行能為這類物業提供按揭。回應指出,客人衡量風險後,決定選擇終止交易,公司有盡力提供協助,雙方最終取消交易,取回訂金及無繳付佣金。 我們也有向「...

    準買家經代理看中物業

    首次置業的陳小姐(假名)跟外籍男朋友,在今年八月中,透過美聯物業旗下的地產代理參觀東涌一個屋苑,覺得單位各方面質素符合自己條件,便向代理表示有興趣買入。銀行估價770萬,跟業主開價778萬元有距離,代理建議跟業主面對面議價。 為促成交易,代理少收了收部份佣金,最終買賣雙方同意以773萬元成交,並即場簽署臨約;簽約前代理展示查冊文件,當時業主要趕飛機,代理表示已看過查冊文件,所以會把重點告訴她。當時代理指出,業主曾經破產,但事件在2015年已解決,所以物業沒有問題。

    準買家發現物業為送契樓,代理稱按揭無問題

    準買家向代理查問,物業情況會否影響按揭批核,當時代理表示:「一定不會有問題,更複雜的個案,他都有看過、也處理過,不會有問題。」當時準買家亦選擇相信代理。 不過簽約時,代理在臨約加了一項備註,要求賣方必須提供所有證明業權的相關文件,以確保物業是以免除所有產權負擔出售給買方,並表示這條條款是用來保障陳小姐,這條款也是受法律約束的。 但事實的背後,還包括物業涉及「Nil consideration」。這一點,代理則由始至終沒有提及。事後陳小姐從律師及銀行職員口中得知,這點已有可能影響銀行按揭申請,而結果當陳小姐申請按揭,果然連接出現問題。

    準買家申請按揭,卻到處碰壁

    當日陳小姐原本只打算向三至四間銀行申請按揭,最終一共申請了八間,即使有律師信說明個案、亦有銀行出信證明他們財力沒問題;但花旗、中銀相繼拒批按揭,部份銀行更沒有回覆。 於是她再向代理查詢,但此時代理說,自己可做的已不多。到後來,代理也表示個案太複雜,唯有交給分區經理處理。代理更指,賣方堅持物業沒有問題,所以代理不能做任何事,而且會根據法律部同事意見去處理,不用再牽涉代理在內。

    甚麼是「失實陳述」?

    「失實陳述」分為「欺詐性失實陳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疏性失實陳述」(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及「無意作出失實陳述」(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前者需要原告陳小姐提供證據,因為要證明代理本身是知情,舉證門檻極高;反觀「疏性失實陳述」則由代理提出理據證明自己純屬疏忽。但姑勿論怎樣,只要判定為「失實陳述」,合約都voidable,可以撤銷,可由原告提出「踢契」。

    地產代理有否「失實陳述」?

    代理在買賣過程中是否涉及「失實陳述」? 代理曾指出「物業曾經破產,卻不影響買賣及業主按揭」。究竟代理這句說話是「事實」、抑或純粹向陳小姐提供「意見」? 可能代理會說,「物業破產不影響按揭」只能視作一個意見參考。不過,我們翻查英國案例「Smith v Land House Corporation」,當時原告賣廣告出售酒店項目,並在廣告中指出,現時租客是「最理想」的租客,所以這是一等一投資;但實情租客本身卻接近破產。表面上,「最理想」只是「意見」,但法庭卻裁定這是「事實」。 背後理據是,提出如此意見的人,在行內具有一定相關經驗知道是真與假,故即使這只是「意見」也可被視作「事實」。套用個案,代理本身就具備專業資格,向沒有買賣經驗的陳小姐提出的意見,也有可能視為「事實」看待。 當然,最關鍵一點,就是代理陳述有沒有導致陳小姐簽約? 又讓我們重溫一下當日的情景。過程中,陳小姐曾質疑過能否做按揭,但因為代理的說法,在一個很短促的時間內陳小姐簽約。從這個角度來看,代理陳述改變陳小姐原先看法的可能性很高。

    代理表達事實一半是否構成「失實陳述」?

    另一個反駁點就是,物業曾經破產,的確不會影響買賣及業主按揭。因為事主是在2015年時破產,至今已有超過五年時間,正常情況下,銀行應該會批按揭;但因為物業在2021年7月也涉及「nil consideration」,代理卻沒有披露。代理沒有主動披露,是否「失實陳述」呢? 一般情況並不能視為「失實陳述」,但凡事有例外。 參考過去一宗英國案例「Dimmock v Hallett」,當時業主向買家出售農場時,表示農地全數租出亦有收入,但卻沒告知買家另一半事實,就是租客已經申請退租,結果法庭都裁定為「失實陳述」。所以只披露事實的一半,這點可能都構成「失實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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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2月23日 · 詳細資訊. 最後更新: 2024年02月23日 , 下午 8:21. 樓盤 ID: WCP_20240127115838_1128. 價錢: $1,000,000. 樓盤面積: 134.55 呎. 樓齡: 28. 物業種類: 車位. 租/買方式: 買盤. 每月管理費: $230.

  3. 整件事應該要由2021年2月開始說起當時陳先生(化名)購入了掃管笏恆大珺瓏灣一個兩房單位買樓時發展商承諾提供優惠包括印花稅回贈會所設施及管理費回贈」。對於初置業的陳先生來說認為可省卻置業及後續成本故決定揮筆簽約

  4. 二手成交 名鑄 尖沙咀 汪敦敬. 本港新冠肺炎疫情有好轉跡象,近期樓市亦開始吹暖風,有「樓市大好友」之稱的祥益地產總裁汪敦敬,最近更大斥1.26億元購入尖沙咀K11上蓋豪宅名鑄,實用面積為2,108呎,呎價高達60,000元。. 購入單位以招標形式售出,為高層F室 ...

  5. 1. 🚨買樓險殺訂:個案分析🚨上手交易未辦妥:下手險中成交陷阱⁉️|調查報道|臨約|按揭|胡‧說樓市. Watch on. 立刻訂閱我們的YouTube頻道,觀看最新揀樓影片分析! 我們不時為大家報道千奇百怪的樓市個案,今次事件主人翁,則買入了一層曾經進行 近親轉讓 的物業,但最終卻因種種原因而遲遲未能完成交易,險墮成交陷阱,即使賣方未曾交出正約,買方亦不能取消交易,究竟所謂何事? 本文目錄. 事件經過. 2021年6月30日:先生簽臨約買入單位. 物業內部轉讓後,一直未簽轉讓契約. 2021年7月14日:買家已簽正約,業主卻未能簽回. 銀行要收正約及上手取消交易文件,才批出按揭. 2021年8月4日:業主終於提交上手取消交易文件. 事件三大爭拗點.

  6. 【報稅2024】居所貸款利息、物業稅、個人入息課稅扣稅攻略 6 5 月, 2024 【買樓印花稅2024(撤辣後)】最新首置印花稅:十大重點教你計算!立刻訂閱我們的YouTube頻道,觀看最新揀樓影片分析! 自從我們《胡.說樓市》率先披露,有發展商借助給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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