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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5.0 放寬高度限制以容許離地面超過24米的 安老院部分用作住宿用途的消防安全要求 PDF版 附件5.1 消防安全及防火措施文件核對表

  2. 附件3.8安老院條例》安老院營辦人申報表 附件5.1 放寬高度限制以容許離地面超過24米的安老院部分用 作住宿用途的消防安全要求

  3. 任何院舍如同時符合《安老院 條例》及《殘疾人士院舍條例》所規管的院舍定義,在 互相豁免的原則下,該院舍經營者只須根據其中一條條

  4. 在香港經營的安老院受《安老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59章)、《安老院規例》(第459章附屬法例A)和《安老院實務守則》(實務守則)規管。 實務守則列出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管制安老院的原則、程序、指引及標準。

  5. 安老院實務守則2020 年1 (修訂版) 附件11.1 附件11.1 - 4 Part V 第五部分 Recommendation 建議 The applicant is fit for admission to the following type of residential care homes for the elderly – 申請人適合入住以下類別的安老院: 1. Self-care Hostel

  6. 2022年5月15日 · 檢討1995年生效的《安老院條例》及2011年生效的《殘疾人士院條例》的工作,於2017年6月,由社會福利署(社署)成立的「檢視院法例及實務守則工作小組」(工作小組)開展,歷時兩年,於2019年5月完成。

  7. 在香港營辦的安老院須受《安老院條例》(第459章)及其附屬法例、並輔以 社署署長根據《安老院條例》第22(1)條發出的《安老院實務守則》規管。根據 《安老院條例》第2條,安老院指慣常有超過5名年滿60歲的人士獲收容在其 內住宿以便獲得照顧的處所。

  8. 1.1.2 本實務守則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根據《安老院條例》(第 459 章)第22(1)條發出,列出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 他方式控制安老院的原則、程序、指引及標準。

  9. 安老院實務守則》由社署署長根據《安老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59章)第22(1)條發出,旨在確保持牌安老院舍的處所、設計、人手、運作及管理等均符合發牌條件,院舍亦同時有足夠資源,照顧住客的護理需要,為他們提供安全而衛生的居住環境。

  10. 安老院實務守則第八章8.3.3段 安老院必須與住客及/或其監護人/保證人/家人/親屬簽訂入住協議,清楚列明下列各項: (a) 安老院的規則; (b) 雙方的角色和責任; (c) 收費安排和所有收費項目(包括服務和貨品)的明確收費金額,詳情請參閱「安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