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遺產繼承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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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日 · 依財政部最新函釋說明,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時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如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說明,某甲的父親2002年取得房地,2022年2月父親過世,房地由母親繼承,但2023年2月母親也過世,改由某甲繼承,某甲於2023年底出售該房地,原本房地持有期間為2023年2月至2023年底,因持有不到2年,適用稅率45%;惟經財政部最新核釋後,房地持有期間為2002年至2023年,持有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 如果各次持有期間符合自住條件,還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10%。
2017年2月1日 · 依據《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順序如下圖: 當然繼承人:配偶。 指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有合法結婚的配偶且未終止夫妻關係者。
2021年9月1日 · ※須注意:被繼承人尚在世時,繼承人預先簽署的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Q2.繼承的房地產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生前贈與不動產要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是不動產留待繼承,由於繼承土地時已繳納遺產稅,因此不再課徵土地增值稅。
2020年12月1日 · 1.現在居住的房子在自己名下,如果有房貸,會不會在過世後,家人就面臨要將房子賣掉的命運? 小鬼生前買下價值4,000多萬元的北投區豪宅,沒想到不到2年就不幸驟逝。 若家人想要留下被繼承人的房子,房貸估計仍有上千萬元,就要背負該房貸,若繼承人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償還房貸本金及利息,那當然沒問題;但如果經濟能力不足以償還房貸,被繼承人又沒留下足夠現金的話,就會面臨要將房屋出售了。 當突然離世,家人在處理後事時,又要處理房貸的事情,可能會分身乏術。 這時,就要檢視自己資產配置的情況,如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基金、黃金等動產、不動產,當然還有保單。
2023年8月1日 · 1.若被繼承人只有配偶,沒有小孩及其他順位繼承人,當然由配偶全得遺產;若被繼承人沒有配偶,則由該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2.被繼承人有配偶及子女,應繼分由配偶和子女均分。 3.若配偶和父母共同繼承,則配偶先拿1/2,剩餘1/2再由父母平均分配。 4.若由配偶和兄弟姊妹共同繼承,則配偶先拿1/2,剩餘1/2再由兄弟姊妹平均分配。 5.若由配偶和祖父母共同繼承,則配偶先拿2/3,剩餘1/3再由祖父母平均分配。 所以原則上由夏姓配偶繼承遺產的1/2,剩餘的1/2則由賴母繼承。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412期──
2018年7月1日 · 因為,當這個 家族將資產的所有權交給信託公司管理時,資產管理是根據信託的創建者(也稱為授權人)所寫的願望信函(Wish Letter)執行管理。 我發現在遺產規劃中,最大問題之一是:缺乏流動性。 大部分的遺產都是如此,雖然富有龐大資產卻缺少流動性。 這使得許多遺產被迫出售,以取得足夠流動性資金,用以清償債務或支付稅務,而在這個過程中往往會遭到「賤賣」,甚至需要創造財產,才能平等分配給所有的受益人。 許多房地產持有者選擇使用人壽保險,作為創造流動性的方法,以確保房產不會被迫「賤賣」,並減少受益人之間的潛在衝突。 如果你有1位、2位、3位或100位受益 人,遺產規劃是必須做的,也是持續追蹤處 理的過程。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351期.
2020年11月1日 ·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而決定誰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是以親者近者為優先,如有子女,就是配偶和子女為繼承人。 而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其應繼分為: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 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 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 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如果不想依照法定繼承來分配遺產的話,就要預立遺囑,但要如何立遺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