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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12月1日 ·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已於二 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通過新法自二 一九年一月一日上路今後在大陸工作或居住滿一百八十三日即須申報全球收入。 其中,有關個人所得稅起徵點及稅率提前於二 一八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上一期專欄文章已就稅務居民認定方式、交換CRS資訊方式、臺商是否兩邊皆將繳稅等議題作說明,本期進一步探討個人所得稅之起徵點、稅率、計算申報、徵收範圍、稅收減免等主題。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 新的個人稅起徵點提高至5,000元.

  2. 2017年5月1日 · 健保醫療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應該與中央健康保險署開立的扣繳憑單金額相符合掛號費收入及部分負擔收入的申報金額通常可參考中央健康保險署所核發的醫療費用分項目參考表醫療診所常見漏報所得情況. *漏報自費及掛號費收入。 自實行全民健保以來凡參加健保開業醫師其屬健保收入皆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並由健保局開立扣繳憑單所以屬健保收入要漏報幾乎不可能但非健保給付項目之收入或非加入健保之醫療診所漏報收入則時有耳聞。 *漏報部分負擔金額。 未向病患收取的部分負擔費用,許多醫師以為這部分就不用申報收入。 然而,中央健康保險署規定,若要對病患免收部分負擔,須向中央健康保險署報准後才能免收。 而且,國稅局所得歸戶資料中已減除未收取費用的部分金額。 *健保收入成本計算錯誤。

  3. 2018年11月1日 · 在臺灣金融保險機構的客戶名單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臺商企業及其家庭。與臺商財富管理及稅務切身相關的法令,金融從業人員亦應有大致的掌握度。中國在二 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法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除了新增反避稅條款,在「稅務居民」的身分判別上也做了修正。

  4. 2019年3月1日 · 1.重疾高發在大陸保監會統計的社會人口死亡原因中因疾病和意外致死的占比高達98.2%;在疾病致死原因中惡性腫瘤腦中風後遺症和急性心肌梗塞造成的致死率高達94.9%。 而這些疾病的高發年齡主要集中在5070歲占比約60%,而罹患重疾後的醫療費用是普通家庭難以承受的經濟負擔。 2.高齡化速度加快: 65歲以上老年人口在二 五年就已突破1億人,在二 七年占比就已超過7%(步入高齡化社會),到二 一七年這一占比上升至11.4%,同比增速由二 八年的3%增長至二 一七年的5.5%。 而大陸養老3支柱中,基本養老金總額約3兆8,000億元,企業年金部分只有1兆2,000億元,而商業養老金的建設才剛剛起步,因而養老壓力巨大。

  5. 2022年9月1日 · 過去臺灣有些公司或個人會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有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公司CFC),轉投資大陸或其他實質營運地區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CFC的盈餘分配政策藉以規避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基本稅額。 因此,為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行政院已於2022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此後境外公司當年度產生之盈餘將視同分配,無法再有遞延稅負的效果。 反避稅已成為國際趨勢,租稅環境已今非昔比,不應用以往的思考模式,輕忽CFC制度上路後的衝擊影響。 本文僅先以個人CFC制度的部分來討論說明。 何謂CFC制度? 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同時符合下列2個要件: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6. 2017年3月1日 · 臺灣民眾企業或透過境外公司持有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加拿大等國家的存款基金保險或其他金融投資這些金融帳戶資訊在過往國稅局都是難以掌握。 但是二 一六年七月十二日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的反避稅條款——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質管理處所(PEM),而臺灣CRS是執行反避稅條款的必要條件,透過CRS交換系統,國稅局就有可能掌握臺灣民眾不論是在大陸或全球,所有已經加入CRS國的臺灣個人或臺灣企業,在境外的帳戶及臺資銀行的OBU帳戶。 臺灣對CRS的態度?

  7. 2020年2月1日 · A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 *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只需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 *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當年度所得未超過免稅額,即可認定為無謀生能力,申報扶養。 二、特別扣除額補充.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自二 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薪資費用減除方式擇優適用,二選一: *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20萬元。 *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如下: 職業專用服裝費: 職業所必須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