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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日首批開價較元朗站低而被吹捧有水位,但轉角市後元朗站上蓋卻大幅劈價28%至14,330元推售,令「柏瓏」即成炮灰。. 全盤共有多達597名買家選擇建築期付款,佔比高達84%,現時處境極度尷尬,因為我們《胡.說樓市》編輯部抽出了「2座19樓A2室」,一個實用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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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這個差點淪為爛尾盤的豪宅物業,原本是由高銀金融前主席潘蘇通私人持有,其後因為財困而被接管,並鬧上一場官司。 一份法庭判決書清晰披露接管人與潘蘇通相關人士的爭拗及瓜葛,亦揭露發展商賣樓時的手法存有重大問題。 本文目錄. 現樓狀況. 傲玟財困事件薄. 2017年: 工銀亞洲批出72億元予潘蘇通相關人士. 2019年10月: 傲玟開售僅售出28伙,銷情慘淡. 2020年5月: 向內地商人田偉「Outstanding Management Consultation Limited」借5億元支付工程費. 2021年5月: 承建商金門決定暫停工程. 2021年8月: 地政總署撤銷傲玟售樓紙. 2022年3月: 私募基金「橡樹資本」提供75億元融資,年息14厘.

    • 個案研究
    • 拖延取消交易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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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苦主未能上會要取消交易

    2021年初,在售樓處職員游說樓盤有「90%按揭」及包按下,以超過500萬元購入「恆大.珺瓏灣」的陳小姐,是其中一名需要轉至其他財務公司的買家。由於當時財務公司「歐力士」未能提供90%按揭,她決定放棄交易,並在發展商設定9月30日死線後,也就是十月初通知律師終止交易。 然而這個等待,一等便是三個月。由於香港爆發第五波新冠疫情,陳小姐也希望把握機會買入低市價單位,但「恆大 ‧ 珺瓏灣」交易一日未確定終止,她也未能回復首置客身分,再買樓需繳付15%重稅,銀行按揭成數亦需調整,心急如焚下,她在2022年1月再致電律師樓追問。

    發展商律師樓一直未確認取消

    她曾嘗試致電發展商,沒人接聽;翻查成交記錄冊,仍看見自己買賣未註上「終止交易」的記錄;苦無出路,唯有自行致電稅務局查詢,看看有什麼方法取回首置客身份,但稅局表明,要有雙方律師指示才能恢復首置身分。 陳小姐不明白為何發展商採取「拖字訣」。事件除了令她錯失大市回調再上車機會,置業計劃被「拖後腿」,更令她擔心,該單位仍有她的註冊記錄下,若日後出狀況,是否需由她負責? 由決定放棄交易至今足足八個月,每一天的心情也不好受。 表面看似一宗簡單的撻訂事件,但在「恆大 ‧ 珺瓏灣」如此混亂的背景下,卻引起了不同揣測。首先,為何發展商對「取消交易」愛理不理? 背後是否有其他考慮因素? 《一手銷售條例》有沒有規管取消交易程序? 這些貼身問題,都值得我們逐個探討。

    1. 買家如何取消交易?

    買新盤撻訂時有所聞,如果買家在簽署「臨約」後,五天後沒有簽署「正約」,發展商便可根據《一手銷售條例》殺訂樓價5%。根據《條例》,發展商也須在簽訂「臨約」後24小時內,把資料在紀錄冊內披露。如果買家在五天後決定繼續交易,買家便要簽署「正約」,發展商也須在一個工作天內亦披露。 《條例》有規定,發展商在簽署「臨約」及「正約」之間的程序,一旦「取消交易」會反映出來;但陳小姐個案卻偏偏在簽署「臨約」及「正約」後,但簽署「轉讓契」前。如果買家拒絕簽署「轉讓契約」而「取消交易」,究竟《一手銷售條例》有沒有規管其披露時間? 發展商不公布又是否《條例》所容許? 我們曾致電「一手銷售監管局」查詢,職員如此回覆。 《條例》有規定,當發展商有能力將物業轉讓時,需向買家發出通知日期後的14日內,在發展商的辦公室及於辦公時間內完成交易。職員表示,「恆大 ‧ 珺瓏灣」個案符合《條例》要求,至於發展商拖延「取消交易」時間與否,則屬買賣雙方就「合約法」上的訴訟,《條例》並沒有規管。

    2. 為何發展商拖延「取消交易」?

    《一手條例》沒規管買賣雙方不簽署「轉讓契」下取消交易的程序,對準買家是否沒有保障? 從發展商角度,如果準買家決定取消交易,理所當然會在雙方同意下簽署「取消交易」文件,否則該單位不能重售;而且在法理上,拖延把「取消交易」文件註冊上土地註冊處,亦容易觸發「優先權」訴訟問題。 所謂「優先權」,就是根據《土地註冊條例》規定「三十日內」完成註冊的條件,否則一旦物業出現兩個聲稱擁有此物業的人,誰人可在三十日內註冊,就享有該物業的「優先權」。如果發展商拖延「取消交易」,屆時又出現新買家,物業業權誰屬會引起爭拗,發展商也責無旁貸。 因此,這裡引伸出一個問題,既然不將取消交易文件註冊,可把發展商置於不利位置,為何發展商「恒大」對於買家取消交易的訴求愛理不理? 從正面角度來看,發展商可能擔心買家損失訂金,正如陳小姐收到律師電話時也關心她,表示撻訂會損失金錢,希望給予一些酌情權,讓她處理財務問題以挽回局面。 但從另一角度看,如果當大量買家有同樣取消交易訴求時,發展商突然把這些取消交易註冊上成交記錄冊,又會否影響剩餘貨尾推售氣氛? 若這個推論正確,在《條例》沒有明確規管下,這豈不是代表發展商有條件把樓盤...

    3. 買家能否單方面取消交易?

    《條例》對買家零保障,發展商為其自身考慮時,又好像忽略了買家權利。因為買家在未取消交易前,根本不能取回首置客身分。再置業時,能否繳付較低的印花稅稅階,以及申請90%按揭保險等問題,完全取決於發展商會否「高抬貴手」。我們問過律師謝天良,他表示「取消交易」有兩種方式,一,就是雙方簽署「取消交易」文件(cancellation agreement)、或者由發展商單方面簽署「撤銷通知」 (notice of rescission),絕少由準買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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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擔保人需有更高入息要求: 部份人可能替親人做了物業按揭擔保人,之後再購入一手住宅,但他們並不知道當成為擔保人後,會被銀行視為第二層樓,供款佔入息比率計算上需收緊一成,首期增加下變相應付不來,而需要放棄繼續交易。

  6. 我們見到曾有網民提出,如果要顯示誠意,可以照開支票,但不要過數予支票戶口,萬一反口都不致陪訂。 然而,這種做法已有開空頭支票的意圖,有機會負上刑事責任,別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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