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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仍屬有效而可代位繼承?此時應分別情形而論。因為,就遺產分配之指定,性質上可能僅是遺贈,也可能是應繼分或分割方法之指定。如屬遺贈,則依據民法第 1201 條將有無效之問題;如屬應繼分或分割方法之指定,則仍屬有效而僅有代位繼承問題。
因此,繼承人只能就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之財產主張列入遺產範圍,被繼承人因為其他目的而於生前贈送之財產,其他繼承人自不得請求分配。 且基於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被繼承人在生前本來就可以自由贈與財產於繼承人不受干涉,因此,生前贈與並沒有特 ...
此觀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即明。 其他原因所為之贈與,是否類推適用? 不過為什麼,只限於結婚、分居(例如子女離家自立)、營業(例如創業開公司)所贈與財產才要算入遺產範圍呢? 因其他目的所贈與的財產可否類推適用?
因著早前很喜歡李壽全的“張三的歌”﹐於是在台北就找來這套老電影“父子關係”。 陳義昌因為生意失敗﹐陷入經濟困境﹐老婆許明珠受不了天天債主臨門﹐決定離婚﹐七歲的孩子強強歸爸爸。
答:如果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一直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檢附被繼承人權狀,致遲未聲請繼承登記,擔憂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將來辦理繼承登記時需繳罰鍰,可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部分繼承人檢附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及切結無法檢附被繼承人之
案例: 甲男婚後育有A、B、C三子,其中A子於成年離家後即未曾過問或探視甲男,辜苦無依的甲男則係由B、C二子輪流照護,試問於甲男百年以後,不肖兒A子是否有繼承權? 說明: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只要
Saehan Media前副會長李在寬(49歲)3月29日通過其代理律師稱“經家庭會議討論,決定我們家族包括兩個兄妹在內不參與三星集團的訴訟”。他是三星創始人李秉喆已故次子——Saehan Media會長李昌熙的長子。李昌熙會長和李榮子(75歲)之間還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