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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

  1. 2019年10月1日 · 因應全球資金回臺,上一期專欄介紹了《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及《海外資金回臺解釋令》兩者差異,本期將對專法部分再進行詳細介紹。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已於二 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正式上路,於二 二 年八月十四日前申請匯回稅率8%、二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前申請匯回稅率10%,專法內明文規定 ...

  2. 2024年2月1日 · 根據期繳的特徵不同,繼續率還可以進一步細分,如分為13個月繼續率、25個月繼續率等。 有些保險公司統計的是14個月、26個月的繼續率,而非13個月、25個月。 差別在於各家公司保單繳費的寬限期(有的客戶在保單繳費日雖然沒有成功繳費,但會在寬限期內補上。 而在統計繼續率時,也會將這部分保費統計進去)不一,有的是30天、有的是60天。 如果寬限期是30天,則繼續率的統計時間為13個月;如果寬限期是60天,則統計14個月的繼續率。 不過從業務的角度來分析,不管是13個月還是14個月的繼續率,本質上差別不大。 從期繳特徵來看,繼續率的分類還有許多,例如37個月、49個月的繼續率等,但總體來說,壽險公司一般更關注13個月、25個月的繼續率。

  3. 2019年4月1日 · 在全球反洗錢的浪潮下加上全球肥咖條款上路讓海外資金幾乎無所遁形而現今在海外開設銀行帳戶及匯款都較以往更加繁瑣種種因素讓許多在海外有大筆資金的客戶考慮將海外資金匯回。 但讓他們擔心的是:若將大筆款項匯回會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海外所得? 會不會因此被課稅? 要被課多少稅? 為協助受影響的民眾順利返臺投資,以吸引資金回流,帶動國內經濟發展,財政部於二 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發布解釋令,可透過下列3個原則判斷匯回資金是否需課稅,包括:辨認資金性質、區分課稅年度、檢視申報情形。 判斷海外資金是否課稅3大原則. 1.辨認資金性質. 將資產配置於海外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因此並非匯回的海外資金皆屬於海外所得,非屬海外所得也就毋須課徵所得稅。

  4. 2019年9月1日 · 1072. 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政府為鼓勵個人、營利事業回臺灣投資,促進經濟發展及增加就業機會,立法院於二 一九年七月三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俗稱海外資金匯回專法),預計於二 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正式上路;然而,財政部已於二 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布臺財稅字第一 七 四六八一 六 號令核釋「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規定」(以下簡稱解釋令),許多人對於資金匯回臺灣,到底應該適用哪一種法令? 兩者間究竟有何不同? 選擇哪一項規定較有利? 皆有諸多疑問,以下茲就兩者分析比較如後。 一、海外資金匯回專法.

  5. 2021年10月1日 · 1.已經移民外國者; 2.海外有金融資產者; 3.經由海外「紙上公司」進行投資理財者; 4.在海外隱匿資產的公職人員; 5.在海外擁有大額人壽保險的高淨值客戶; 6.在海外成立信託的高淨值客戶; 7.在境外成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者。 臺灣針對CRS修訂所得稅法內容(一) 臺灣在2019年實施CRS,2020年開始與其他國家進行資訊交換。 王信力提到,臺灣針對CRS修訂所得稅法內容分為2部分,其一是所得稅法第43-3條第1項——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地區之企業資本額50%以上或對該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企業當年度盈餘,計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6. 2017年4月5日 · 信用卡提供的保險內容一般有身故及殘廢傷害醫療移靈費用保險金但以最頂級的卡種為例平均只各提供5,00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最高保險金額保障與實際需求時所需支出費用有一大段差距因此建議額外投保旅行平安險建構完善的保障

  7. 2017年12月1日 · 1.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2.全年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臺灣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在670萬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3.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臺灣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萬元者,須申報海外所得. 三、出售股票的損益是否要課稅? 出售國內有價證券,屬證券交易範圍,故不論個人或企業,依現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惟營利事業仍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基本稅額;如係買賣未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經銀行簽證發行的公司股票,因非屬證券交易,屬轉讓其出資額,其交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成交價減除原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申報所得。 四、獲配股利如何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