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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9年8月3日 · 第一條. 標的及適用範圍. 一、本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二、職程制度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內,以臨時委任、確定委任、定期委任、行政任用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 ** 三、本法律及相關補充法規規定的制度,經作出必需的配合後且與相關專有制度絕無抵觸的情況下,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機關及自治基金的人員。 四、除另有規定外,職程制度不適用於屬下列任一情況的人員: ** (一)按專有人員通則獲任用; (二)所擔任的職務因性質或特殊性而須由專有法規規範; (三)擔任顧問和專業技術職務; (四)由公共企業、公共團體,又或全部或部分資本屬公共資本的公司任用; (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按其駐在地的法例擔任職務。 五、聘用上款(三)項所指人員須經行政長官批准。

  2. 最基本薪俸點為110點(行政當局的最低薪酬),在一般職程中最高薪俸的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第四職階的薪俸點可達735點。 領導及主管官職與一般制度職程. 列印本頁. 最後更新日期: 2021-07-01.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3. 2014年1月27日 · 經 第1/2005號法律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撫卹金及修改第1/2000號法律》修改的 第1/2000號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所載的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之月薪的附表,由本法律附件所載之 ...

  4. 根據澳門公職法律制度第174條第一項的定義,報酬 (即本文所稱的薪酬)是指因擔任公共職務而獲得之任何收入。 公務員薪酬主要是來自政府的財政收入,即納税人所繳交的税款。

  5.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一、為適用本法規的規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均視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二、以確定委任或定期委任作出的任用賦予公務員的資格。 三、以臨時委任或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作出的任用賦予服務人員的資格。 * 已更改 - 請查閱: 第12/2015號法律. 第三條 (*) (職程) 職程制度載於專有法規內。 (*) 參閱關於訂定澳門公共行政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的12月21日 第86/89/M號法令 。 第四條 * (權限) 一、作出本通則規定的行為的權限屬行政長官,但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二、部門領導具職權作出以下行為,但不妨礙有權限實體行使領導、監督或監管權: a)發出個人檔案的證明; b)簽署任用書、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6. 一、本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二、職程制度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部門內,以臨時委任、確定委任、定期委任、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或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

  7. 2021年10月21日 ·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今(21)日表示,公務人員薪酬評議會完成了明年度公務人員薪俸調整的綜合分析研究,特區政府已接納評議會意見,明年度的公務人員薪酬維持現有水平不變,每點薪俸點的金額與現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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