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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法律規定,澳門監獄的職責是執行羈押及剝奪自由的處分,而保安工作在獄政管理上為最重要的一環。 澳門監獄的獄警隊伍是由一群編制內的澳門本地永久性居民,以及以散位合同(需定期續約)形式聘請的一定比例已具備保安範疇技術的外籍(如尼泊爾及越南)人士組成。
      www.gcs.gov.mo/detail/zh-hant/N10EFwTk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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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澳門囚犯在獄中的生活及通訊等事宜均由第40/94/M號法令剝奪自由處分之執行制度所規範剝奪自由處分其實就是監禁刑澳門法律禁止死刑無期徒刑及不定期刑所有徒刑都是有限期的而剝奪自由處分的執行目的是使囚犯就其所犯的罪行對社會作出彌補同時接受教育及改造以便重新被社會接納並改過自新由此可知,現代監禁制度是以教化、保護社會及預防犯罪為目的,而非如古代刑罰制度一般,存在濃厚的報應色彩,偏重於制裁而忽略對犯人的教育。 執行剝奪自由處分時,應尊重囚犯的人格並且以絕對公正無私的方式作出,法律又規定不得因血統、性別、種族、語言、原居地、宗教、政治取向、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社會地位等因素而歧視囚犯,囚犯在獄中仍享基本權利(例如投票權)。 囚犯的收押.

    • 概览
    • 历史沿革
    • 机构职责
    • 一般原则
    • 囚犯隔离关押
    • 囚犯分类
    • 囚犯生活卫生
    • 囚犯劳动
    • 囚犯教育

    澳门地区监狱的管理体制和对罪犯的管束、矫正措施的总称

    澳门监狱始建于1570年。当时,人们将监狱称为“牢笼”,设在圣奥古斯定修院地段属于耶稣会的几间房子里。

    1776年迁至靠近 市政厅属财政部的房子里,当时那里取名为“监狱街”,即现在的苏鸦利医生街。1912年在圣米格尔山头建成一所新监狱,取名为“澳门中央监狱”。原设在苏 鸦利医生街的监狱即行撤消。1990年10月25日路环监狱建成后,原关押在澳门中央监狱的犯人全部迁移到这里。路环监狱是中国澳门惟一的监禁场所。它既是徒刑犯的服刑场所,又是未决犯的羁押场所。

    澳门监狱隶属于澳门司法事务司;监狱设狱长,下设安全、辅导、资料、职业培训等机构。根据澳门司法事务司组织法的规定,路环监狱的职责是:负责拘留和刑罚执行及安全措施的工作以及有关对不法分子的处置和促进囚犯重返社会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澳门政府1994年7月15日公布的 《剥夺自由处分之执行制度》,是澳门监狱行刑的基本法律。该《制度》共13章94条,对剥夺自由处分的执行制度作了全面、系统地规定。这主要包括以下制度。

    ①自由处分执行之目的。《制度》等1条规定:“剥夺自由处分之执行旨在使囚犯就所犯罪行对社会进行弥补,并应以使 囚犯重新纳入社会,改造囚犯使其今后能以对社会负责之方式生活并不再犯罪为指导方针”,并且“有助于保护社会及预防犯罪。”②自由处分执行的方式。《制度》第2条规定:“执行时应尊重囚犯之人格并且以绝对公正无私之方式为之,且不得有血统、性别、种族、语言、原居地、宗教、政治信仰、意识形态信仰、教育、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等方面之歧视。”还规定:执行时不应造成对社会或监狱群体之保护引起严重危险之状况;应鼓励囚犯参与并鼓励社会协助囚犯重返社会, 等等。③囚犯的法律地位。《制度》第3条规定:“囚犯仍然拥有基本权利,但因判罪必然引致之限制及有关执行之本身所要求者,不在此限。”

    澳门监狱对不同类型的囚犯实行隔离监禁的制度,主要包括:①监狱分为男监房和女监房,对男犯和女犯实行分别关押。

    ②对16岁 以上和21岁以下的青年犯与其他囚犯实施分别关押。

    ③对已判刑的囚犯与羁押中的被拘留犯人实施隔离监禁,防止相互接触。

    ④将医疗观察中的囚犯及在监狱病房住院的囚犯与其他囚犯隔离。

    澳门监狱根据年龄、初犯和累犯、刑期、身心健康状况、遵守纪律表现,以及所实施罪行之类型等情况,对囚犯进行分类,一般分为3类,即防范类、半信任类和信任类。对防范类囚犯安置在单独牢房;半信任类囚犯安置在3人集体牢房;信任类囚犯安置在8人以上的大牢房。

    主要包括:①已判罪的囚犯应穿囚服,但在外出时或在特别场合,得穿自备的衣物。

    ②每一囚犯有权使用个人睡床及适合其文化配 合季节之床上用品,并妥善保管及保持清洁。

    ③确保囚犯有适当及充分的卫生设施,并设有定期理发及剃须服务。

    ④按时向囚犯提供足够之数量和适宜之质量的膳 食,应常备食水供囚犯使用。

    ⑤囚犯不得接受非监狱提供之食品或食物(不包括水果、糕点及其他零食)。

    ⑥禁止囚犯饮用酒精饮料。

    澳门刑法典第59条规定:“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犯人必须根据其体力和技能从事劳动。”监狱根据囚犯的水平和技能给予劳动报酬。路环 监狱设有十几个车间可供进行不同工种的工作,主要有木工、锁工、印刷、电子、机械、制帽、制衣、制鞋、手工艺和洗衣等。囚犯劳动的主要目的是对囚犯进行职业培训。劳动产品不用于商业,而是满足监狱本身及一些政府部门的需要。由于路环监狱现有的劳动岗位数少于判刑罪犯数,故不能保证囚犯充分行使劳动权利。

    不具备义务教育学龄的25岁以下的囚犯必须就读有关教育课程。现在,保证完成官方小学6年制的教育和葡文和英文课程。 监狱积极创造条件,使囚犯能参加通过函授、电台或电视授课之课程。路环监狱积极组织囚犯在业余时间,从事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监狱设有一个图书馆,供囚犯借阅图书。允许囚犯阅读报纸、杂志及收听电台广播、收看电视节目。监狱出版一本专为囚犯的内部杂志《启报》,以促进绘画和诗歌比赛。

  4. 2006年8月28日 · 第60/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獄警隊伍之紀律制度--廢止七月十一日第六二∕八八∕M號法令之第九條。 第25/2000號行政法規 - 澳門監獄組織架構。 第4/2006號法律 - 修改保安部門及保安部隊若干人員組別的薪俸點。

  5. 現時在澳門具有刑事警察機關地位的機關有五個廉政公署警察總局海關司法警察局和治安警察局它們在各自範圍內有權限進行刑事偵查。 除了廉政公署依法獨立偵查外,其他的刑事警察機關在案件的偵查方面從屬於檢察院。 刑事警察機關在完成偵查後把案卷送交檢察院,檢察院在審核偵查結果後作出是否作出控訴的決定。 因此,能否最終將作案人繩之以法,案件的偵查階段是關鍵。 經驗告訴我們,偵查的成功取決於多種利好因素的有機結合,同時亦取決於能否排除一些干擾。 偵查中大部分的干擾來自嫌犯本身。 嫌犯有機會銷毀還未被警方發現的證據,可與還在逃的犯罪涉嫌人進行口供的協調或對被害人進行騷擾、恐嚇等行為。

  6. →. 《第7/2006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6年8月15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6年8月17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6年8月2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制定本法律录. 1 第一章 一般規定. 2 第二章 職程. 2.1 第一節 一般規定. 2.2 第二節 入職、晉升及晉階. 3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4 第四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5 附件. 6 表一 第7/2006號法律第八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所指者 澳門監獄獄警隊伍職程. 7 表二 第7/2006號法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所指者. 第一章 一般規定 [ 编辑]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訂定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 第二條. 職務內容.

  7. 2006年9月4日 · 負責澳門監獄的資源及基礎設施的規劃管理及運用; (制定人力資源的發展及管理計劃; (研究及制定澳門監獄績效管理的具體方案包括行政及組織標準化的執行措施; (制定澳門監獄內部及對外的協調及溝通機制促進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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