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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4月14日 · 被告胡家輝44歲),兩項控罪指他於2019年8月17日晚上約10時半在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地下1H號舖OK便利店外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條約長120厘米的銀色鐵通。 另同日同時同地,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輕型貨車。 被告早前在答辯時不認罪,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原已安排審期。 不過,被告其後在裁判官王證瑜席前改認罪,法庭遂為其索取背景報告,被告亦主動取消保釋希望以還押日數抵償監禁日數。 案件原定於3月15日判刑,但因懲教所內爆發新冠疫情而未能取得背景報告,被告在被還押一個月後獲准保釋至昨日判刑。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判刑時指,雖然事件並沒有造成任何人命傷亡,但因為情緒失控而使用汽車作出危險行為屬非常嚴重。

  2. 2022年5月23日 · 被告胡家輝被裁定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被判處監禁1個月綽號軍火佬的網媒記者涉嫌在去年4月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在已解散學生組織賢學思政的街站附近以粗口辱罵警察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阻差辦公及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共3項控罪。 被告早前否認所有控罪,並於開審時被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經審訊後,被告今(23日)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判官鄭念慈裁定擾亂秩序罪成,並判囚1個月,其餘兩罪則罪名不成立。 44歲被告胡家輝,現報稱防漏公司東主。 裁判官裁決指,庭上片段顯示當日現場人數約有40至50人,因被告的行為而專注和圍觀,在10分鐘內,被告不斷大聲地提及有關「警察打人」的案件。

  3. 2021年10月13日 · 44歲被告胡家輝現報稱運輸工人他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亦被控在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偵緝警員58799以及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警務督察岑勁安根據公安條例第173條發出的命令。 案件編號:WKCC 4118/2021.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 iPhone/ iPad/ Android/ 本文連結 :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要聞港聞/odn-20211013-1013_00176_225/涉粗口辱警--「軍火佬」准保. 人人做記者. 爆料方法 : 爆料熱線: (852) 3600 3600. 傳 真:

  4. 2021年10月12日 · 綽號軍火佬的網媒記者胡家輝涉於國家安全日在已解散學生組織賢學思政的街站以粗口罵警被捕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共三罪案件今12日在西九龍法院提堂辯方申請押後12月7日再訊以待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獲裁判官批准。 被告獲准以2000港元保釋候訊,期間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每星期到警署報道一次。 被告胡家輝 (44歲,運輸工人),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即岑勁安警務督察;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維警員58799;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5. 2022年5月23日 · 被告胡家輝45歲),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58799劉達明以及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務人員即警務督察岑勁安胡家輝原審訊期間就另一案件服刑上周獲釋。 他周一身穿黑色風褸到庭,,...

  6.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綽號軍火佬」、自稱網媒記者的胡家輝在今年4月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在反中亂港組織賢學思政的街站附近涉嫌以粗口辱罵警員被控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以及拒絕服從警務人員的命令共3項罪名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12月7日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及向被告給予法律意見。 被告准以2,000港元保釋候訊,保釋期間須居住在報稱地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以及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被告胡家輝(44歲),報稱運輸工人,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7. 2022年4月27日 · 綽號軍火佬的網媒記者胡家輝涉嫌在去年4月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在已解散學生組織賢學思政的街站附近以粗口辱罵警察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阻差辦公及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3罪他否認所有控罪案件今天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庭上播放片段顯示被告與警方當日曾有口角警方最終於事件發生近半年後正式落案拘捕被告。 裁判官鄭念慈聽取控方案情後,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案件押後至明天續審。 44歲被告胡家輝,現報稱運輸工人。 他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豉油街交界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喧鬧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他亦被控在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偵緝警員劉達明,以及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警務督察岑勁安根據《公安條例》第17 (3)條發出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