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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教授在1993-96年任法律學系主任,1996-2002年任法律學院院長。 陳弘毅教授現任法律學系鄭陳蘭如基金教授及憲法學講座教授,他曾教授的科目包括法律制度與法律方法、憲法與行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制度、現代中國的法治、法理學、法律理論、法律漢語、法律與社會、法學研究等。 1984-1987年任《香港法律學刊》評論及刊物編輯,1987-1990年擔任同一期刊的總編委,近年來則擔任該期刊副主編。
- 明德教授席 | HKU Endowed Professorships
陳弘毅教授於1993至96年曾任港大法律系主任,1996至200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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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教授于1984取得香港律師資格,同年成為香港大學講師,並於1993年至1997年任 香港大學 法律系主任,于1996年至2002年任 香港大學 法律學院院長。 [4] 陳弘毅教授被 中國人民大學 , 清華大學 , 北京大學 , 中山大學 , 澳門大學 ,復旦大學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授予 “榮譽教授”稱號。 陳教授同時為臺北 中央研究院 法律學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會委員。 陳弘毅教授自1997年起擔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委員。 基本法委員會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而建立的憲法性機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的解釋提供權威性建議。
陳弘毅教授於1984取得香港律師資格,同年成為香港大學講師,並於1993年至1997年任 香港大學 法律系主任,於1996年至2002年任 香港大學 法律學院院長。 [4] 陳弘毅教授被 中國人民大學 , 清華大學 , 北京大學 , 中山大學 , 澳門大學 ,復旦大學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授予 「榮譽教授」稱號。 陳教授同時為臺北 中央研究院 法律學研究所學術諮詢委員會委員。 陳弘毅教授自1997年起擔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委員。 基本法委員會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而建立的憲法性機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的解釋提供權威性建議。
Professor Albert Hung-yee Chen 陳弘毅 - Faculty of Law,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rof. Albert Hung-yee Chen. Professor. CHENG CHAN LAN YUE PROFESSOR. CHAIR OF CONSTITUTIONAL LAW. LLB (HKU) 1980; PCLL (HKU) 1981; LLM (Harvard) 1982; Solicitor (HK) 1984. Lecturer 1984; Senior Lecturer 1988; Reader 1993;
陳弘毅教授於1993至96年曾任港大法律系主任,1996至2002年任港大法律學院院長。 陳教授於七十年代在香港大學修讀法律,後往哈佛大學深造。 1984年獲香港律師資格,其後回到母校開展他的學術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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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毅教授于1984取得香港律师资格,同年成为香港大学讲师,并于1993年至1997年任 香港大学 法律系主任,于1996年至2002年任 香港大学 法律学院院长。 [4] 陈弘毅教授被 中国人民大学 , 清华大学 , 北京大学 , 中山大学 , 澳门大学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授予 “荣誉教授”称号。 陈教授同时为台北 中央研究院 法律学研究所学术谘询委员会委员。 陈弘毅教授自1997年起担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委员。 基本法委员会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建立的宪法性机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的解释提供权威性建议。
2024年3月30日 · 陈弘毅教授于1984取得香港律师资格,同年成为香港大学讲师,并于1993年至1997年任 香港大学 法律系主任,于1996年至2002年任 香港大学 法律学院院长。 [4] 陈弘毅教授被 中国人民大学 , 清华大学 , 北京大学 , 中山大学 , 澳门大学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授予 “荣誉教授”称号。 陈教授同时为台北 中央研究院 法律学研究所学术咨询委员会委员。 陈弘毅教授自1997年起担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委员。 基本法委员会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建立的宪法性机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的解释提供权威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