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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3月1日 · 財政部於2020年10月15日發布解釋令,對於離婚雙方當年以後年度各自辦理結算申報,重複列報同一子的免稅額時,依下列順序認定: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2. 2021年6月1日 · 首先要瞭解在臺灣如何繳納遺產稅。依據《遺產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納稅通知書送達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稅款;如有必要,可於繳納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

  3. 2020年6月1日 · 受益人不會因為離婚就自動更改或是失效,因此,如果離婚後忘記變更「受益人」,日後發生事故理賠時,理賠金可能會由前夫或是前妻獲得。 *「要保人」

  4. 2017年1月1日 · 1.結婚以前的財產。 2.改用法定財產制前的財產。 婚後財產: 除因無償取得(包括繼承、無償贈與慰撫金等)不須計入外,夫或妻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 包括: 1.結婚後所得的財產。 2.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生的孳息。 存款利息、股息、婚前購屋,婚後供出租的租金收入等。 3.改用法定財產制後的財產。 4.認定為婚後財產。 倘若不能證明財產為婚前或婚後者,認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丈夫或妻子所有的財產,認定為夫妻共有。 5.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財產。

  5. 2021年2月1日 · 法院為裁判時,會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雙方對子女照顧養育、家事勞動、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分居時間的長久或短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來作考量。

  6. 2021年9月1日 · 首先,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除非是在贈與人行蹤不明,或者是應該要繳納的贈與稅款超過繳納期限還沒有繳納,且在境內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亦或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的情況下,此時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原則上不會拿贈與出去的公設地抵繳贈與稅。 然而在例外情況下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則可依據遺產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Q4.被繼承人無存款僅有股票公設地,是否符合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的資格?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89期──

  7. 2017年2月1日 ·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二 八年於睡夢中辭世,家產繼承問題引起各界討論。娶有3房妻室及有9名子女的王永慶,在辭世後又爆出第4房及3名子女,由於未立遺囑,使得家族爭產風波紛擾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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