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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政治台灣中央政府體制之定位-以釋憲實務見解為基礎.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在憲法的課堂上當我為同學們講解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在憲法本文中固然可在形式上定位為五權憲法制惟依釋憲實務見解我國憲法本文所規範之中央政府 ...

  2. 本篇政府再造的新公共管理觀點係以台灣的新政府運動為例配合上課講義需求所做的彙整與登載有興趣者可以參考看看......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行政院早在民國87年1月2日第2560次行政院院會中通過政府再造綱領」,並成立組織再造」、「人力及服務 ...

  3. 推薦 0 收藏 1 轉貼 0 訂閱站台. 本篇行政組織法專題2011年政府再造與組織改造之基本課題」,是筆者近日之口頭講演報告的內容實際上也是個人上課的教材內容之一整篇的論述復涉及了憲法行政法地方制度法與公共管理等跨學科領域的整合算是 ...

  4. 本段主要探討為了改進上述政府組織(傳統的官僚治理)的困境,而提出的政府再造(新治理;後官僚治理)之核心內容。 政府再造核心內容為企業型政府,故本段將介紹:企業型政府的概念、原則(政府再造的十大原則)。 1、 企業型政府的概念: 主要是運用企業精神的政府,其企業精神的意義為:「企業精神」或稱為「企業家的創新精神」 (entrepre-urship),此一詞彙係由法國經濟學家賽伊 (Jean BptisteSay,1767-1832)首先界定。 換言之,企業精神乃是企業家以創新的方法運用資源,使其達到最大的生產力和效能的動力。

  5. 2002年12月15日 · 此等規範,即屬「法律保留」,可細分為: (一)嚴格法律保留之要求: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二)非嚴格法律保留之要求: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6. 質言之財政透明化的改革潮流已是各國中央政府無可避免的國際趨勢目的即在於藉由財政透明度化的提升以減少財政運用的無效率或降低貪腐進而將財政管理攤在陽光下以落實人民知的權利即人民有接近並使用政府資訊的權利之行使而有效監督政府運作並強化政府的課責性整體而言它是政府透明化的重要環節至於本文所謂的政府透明化則是以資訊公開為主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而重視政府統治活動的資訊透明化而所謂的資訊公開按IMFOECD等國際組織之要求也必須以Internet for Accountability」(網路課責)的方式展現,而不能只停留於政府機關公報或新聞紙的刊載。 因為,對人民而言,人民知的權利之行使,可以透過多元的管道以取得政府的各項資訊,亦屬現代資訊社會的普遍現象之一。

  7.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行政法或行政組織法的課程都會講解「公物」、「公營造物」與「公營事業」的法律定位,但卻鮮少涉及「公共造產」的行政法律實務之討論;在此,本文寫作之目的,即擬講解「公共造產」與「公物」、「公營造物」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