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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政治:台灣中央政府體制之定位-以釋憲實務見解為基礎.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在憲法的課堂上,當我為同學們講解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在憲法本文中,固然可在形式上定位為五權憲法制,惟依釋憲實務見解,我國憲法本文所規範之中央政府 ...
本篇政府再造的新公共管理觀點,係以台灣的新政府運動為例,配合上課講義需求所做的彙整與登載,有興趣者,可以參考看看......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行政院早在民國87年1月2日第2560次行政院院會中通過「政府再造綱領」,並成立「組織再造」、「人力及服務 ...
推薦 0 收藏 1 轉貼 0 訂閱站台. 本篇「行政組織法專題:2011年政府再造與組織改造之基本課題」,是筆者近日之口頭講演報告的內容,實際上也是個人上課的教材內容之一,整篇的論述復涉及了憲法、行政法、地方制度法與公共管理等跨學科領域的整合,算是 ...
本段主要探討為了改進上述政府組織(傳統的官僚治理)的困境,而提出的政府再造(新治理;後官僚治理)之核心內容。 政府再造核心內容為企業型政府,故本段將介紹:企業型政府的概念、原則(政府再造的十大原則)。 1、 企業型政府的概念: 主要是運用企業精神的政府,其企業精神的意義為:「企業精神」或稱為「企業家的創新精神」 (entrepre-urship),此一詞彙係由法國經濟學家賽伊 (Jean BptisteSay,1767-1832)首先界定。 換言之,企業精神乃是企業家以創新的方法運用資源,使其達到最大的生產力和效能的動力。
2002年12月15日 · 此等規範,即屬「法律保留」,可細分為: (一)嚴格法律保留之要求: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二)非嚴格法律保留之要求: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質言之,財政透明化的改革潮流已是各國中央政府無可避免的國際趨勢,目的即在於藉由財政透明度化的提升,以減少財政運用的無效率或降低貪腐,進而將財政管理攤在陽光下,以落實人民知的權利(即人民有接近並使用政府資訊的權利)之行使,而有效監督政府運作並強化政府的課責性。 整體而言,它是政府透明化的重要環節;至於,本文所謂的政府透明化則是以「資訊公開」為主(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而重視政府統治活動的資訊透明化;而所謂的資訊公開,按IMF、OECD等國際組織之要求,也必須以「Internet for Accountability」(網路課責)的方式展現,而不能只停留於政府機關公報或新聞紙的刊載。 因為,對人民而言,人民知的權利之行使,可以透過多元的管道以取得政府的各項資訊,亦屬現代資訊社會的普遍現象之一。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行政法或行政組織法的課程都會講解「公物」、「公營造物」與「公營事業」的法律定位,但卻鮮少涉及「公共造產」的行政法律實務之討論;在此,本文寫作之目的,即擬講解「公共造產」與「公物」、「公營造物」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