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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條例. 《公司條例》下的公司類別及影響擔保有限公司的變更. 全部展開. 1. 在新《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下,公司類別有否任何變更? 在舊《公司條例》(第32章)下(下稱「舊條例」),可組成的公司可分為八類。 根據新條例,在取消部分已過時的公司類別及重組其他類別為新類別後,可組成的公司簡化至五類。 根據舊條例及新條例可組成的公司類別載於下表: 根據新條例可組成的公司類別載於第66條,而不同類別公司的定義載於第7至12條。 2. 有關公司類別的新條文是否只適用於根據新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公司? 3. 新條例實施後,根據舊條例註冊為有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其公司屬何種類別? 4.

  2. 主要變更簡介. 新《公司條例》下的公司類別及影響擔保有限公司的變更. 全部展開. 引言. 在新《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下,在取消部分已過時的公司類別及重組其他類別為新類別後,可組成的公司類別由舊《公司條例》(第32章)(下稱「舊條例」)下的八類簡化至五類。 根據新條例可組成的公司類別如下: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眾股份有限公司; 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 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 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 根據第17條,新條例適用於在新條例生效前根據任何舊有公司條例組成及註冊的原有公司。 為施行新條例: 屬擔保有限公司的原有公司(不論屬私人公司或非私人公司)成為新條例第9條下另一類別公司,即擔保有限公司。 這些原有公司須遵從新條例下適用於擔保有限公司的規定。

  3. 1. 新《公司條例》(下稱「新條例」)下有關財務報告方面有什麼主要變更? 新條例下有關財務報告方面的主要變更如下: 簡化與會計準則重複的披露規定 (見下文 問11 ); 放寬公司擬備簡明財務報告及董事報告的準則,即「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的新猷 (見下文 問3 至 問10 ); 使有關財務摘要報告的條文更便於使用,並把條文的適用範圍擴至所有公司 (見下文 問18 ); 規定公眾公司及其他不符合資格擬備簡明報告的公司須在董事報告內擬備「業務審視」 (見下文 問21 ); 釐清公司的財政年度 (見下文 問23 ),規定公司的周年成員大會,及公眾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的周年申報表,均須就公司的每個財政年度舉行和交付登記 (見下文 問28 及 「周年申報表 – 本地公司」 簡介);及.

  4. 把自動符合資格擬備簡明報告的資格 限額提高一倍、為選擇擬備簡明報告的私人 公司/ 集團引入較高規模準則,以及保留第32 章第141D 條所載的例外情況等措施,令擬備 簡明報告的準則因而得以放寬。 新條例的主要條文 9. 第359 至366 條及附表3 按下文所述列 明擬備簡明財務及董事報告的資格準則: (a) 「小型私人公司」或屬「小型私人公司 集團」控權公司的私人公司,只要符合 以下條件的任何兩項的,即自動符合擬 備簡明報告的資格: (i) 全年收入總額( 或全年收入總額的總 數) 不超過港幣1 億元; (ii) 資產總額( 或資產總額的總數) 不超 過港幣1 億元; (iii) 僱員人數不超過100 人。

  5. 你可從以下途徑進行網上公司查冊:. i. 登入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服務網站 ( www.e-services.cr.gov.hk )使用電子查冊服務; 或. ii. 前往香港金鐘道 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 13 樓本處的電子服務中心。. 2.

  6. 引言. 新《公司條例》( 下稱「新條例」) 第9部 ( 帳目及審計)載述有關會計及審計的規定,即與備存會計紀錄、擬備和傳閱周年財務報表、董事及核數師報告,以及核數師的委任和權利有關的條文。. 新條例亦訂立新條文,以便中小型企業(下稱「中小企」)可遵從簡明 ...

  7. 實行一套有效及系統性的方法識別可疑交易會保障你及你的公司,免於被牽涉入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 在適用的情況下,你可採用由聯合財富情報組所建議的「SAFE」方法,以識別及舉報可疑交易。 「SAFE」方法的四大步驟為: S creen:檢查有關帳戶以識別可疑交易的指標. A sk:向客戶作出恰當的提問. F ind:翻查客戶的已知紀錄. E valuate: 評估上述資料. 有關「SAFE」的詳請,請瀏覽聯合財富情報組的網頁( www.jfiu.gov.hk )。 如何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請盡可能使用舉報可疑交易的標準表格,或使用電子報告系統,即「可疑交易報告管理系統」(簡稱「STREAMS」),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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