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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1月30日 · 本章研究以下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中“叛逆”及相关的罪行、外国的相关法律,以及建议完善有关罪行的方向。 有关罪行包括: “叛逆”罪

  2. 2018年7月18日 ·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条,任何人向中央政府发动战争或与他人串谋向中央政府发动战争,意图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央政府;或旨在以武力或强制手段强迫中央政府改变其措施、意见,或向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区政府立法会施加武力或强制力,或向其作

  3. 基本法第23条涵盖七种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包括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以及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其中,只有分裂国家罪和颠覆政府罪已经由香港国安法作出规定,其余五种罪行仍然需要香港自行立法处理。 可见,认为如果有了香港国安法,就无需23条立法的观点是不能接受的。 相反,应当看到当今世界格局变迁,国家安全风险严重存在,香港需要借助香港国安法的东风,尽快完成23条立法,全方位堵塞维护国家安全的漏洞,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投资者利益获充分保障. 从体系角度看,23条立法是完善香港国安法体系的必要步骤。

  4. 2022年1月21日 · 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和第10条将煽动对特区政府的仇恨、引起对司法的憎恨或藐视、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和怂使他人不守法等行为确立为犯罪。

  5. 2023年7月21日 · 大部分的香港国安法的罪行都以不完整罪的形态检控、定罪和量刑,反映不完整罪对香港国安法的有效落实相当重要。首先,基于香港国安法的性质,要实行完整罪行的机会较少,更多时候更需要检控方取缔不完整罪,把罪行扼杀在摇篮之中。

  6. 2021年10月8日 · 第一,全国人大相关决定、香港国安法和基本法已经共同厘定了非常清晰的立法方向,即“四大罪行”和“七个禁止”,目前只需在本地立法和修法过程中加以具体落实,并在普通法法域环境下加以制度配套。 第二,2003年第23条立法失败为我们提供了一手的立法经验和材料,特区政府当时提交的立法方案和汇集的立法资料今天仍然具有直接且重要的参考价值。 当年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仍然部分有效(也要看到,其中部分内容因为香港国安法的颁布实施而收紧了)。 第三,不断有来的司法判例将为改革与建立普通法之下的国家安全法执行机制提供验证机会与支撑。 与此同时,执法者(政府和法院)正在加深对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及其执行机制的深刻认识。 第四,选举方法改革后产生的新一届立法会应该会通过第23条立法。

  7. 2023年7月21日 · 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庭颁发临时禁制令在法律系统中有先例可援,证明可用于防止可能构成刑事罪行的行为,符合法治原则。 若法官颁发临时禁制令后,有人无视临时禁制令继续干犯受禁行为,将会属藐视法庭,可以判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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