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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彈劾 指根據 憲法 的規定, 民意機構 、 監察 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 行政機構 同意就可以取消政府的行政職能,彈劾是這項行動中的第一個階段。 世界 上很多擁有 憲法 的國家或地區可以進行彈劾,比如 美國 、 巴西 、 阿根廷 、 俄羅斯 、 菲律賓 、 愛爾蘭 、 大韓民國、 中華民國 、 法國 、 德國 、 第三帝國 、 波蘭 、 土耳其 等地,主要應用於 總統制 或 半總統制 的國家。 彈劾的英文 impeachment 來自 拉丁語 ,是被捉住的意思。 這個詞也與 現代法語 中的動詞「 empêcher 」和 現代英語 中的「 impede 」類似,意為「阻止」。 中世紀 以來常認為該詞源於拉丁文中的「 impetere 」(攻擊),但這是錯誤的。

  3. 彈劾 指根據 憲法 的規定, 民意機構 、 監察 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 行政機構 同意就可以取消政府的行政職能,彈劾是這項行動中的第一個階段。 世界 上很多擁有 憲法 的國家或地区可以進行彈劾,比如 美國 、 巴西 、 阿根廷 、 俄羅斯 、 菲律賓 、 愛爾蘭 、 大韓民國、 中華民國 、 法國 、 德國 、 第三帝國 、 波蘭 、 土耳其 等地,主要應用於 總統制 或 半總統制 的國家。 彈劾的英文 impeachment 來自 拉丁語 ,是被捉住的意思。 這個詞也與 現代法語 中的動詞「 empêcher 」和 現代英語 中的「 impede 」類似,意為「阻止」。 中世紀 以來常認為該詞源於拉丁文中的「 impetere 」(攻擊),但這是錯誤的。

  4. :彈劾權及糾舉權是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時,由監察委員行使,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或是向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的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目的是在懲戒違法失職公務人員。 糾正權則是對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時,經監察院有關委員會審議後,移送糾正案文予行政院或有關部會,督促其注意改善。 因此,彈劾權及糾舉權是針對人來行使,而糾正權則是針對事情來行使,二者在性質上不一樣,行使的方式和對象也不一樣。

  5. 彈劾 指按照一些國家憲法的規定民意機構監察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行政機構同意就可以取消政府的行政職能, 彈劾 是這樣行動中的第一個階段. 世界上很多擁有憲法的國家或地區可以進行 彈劾 ,比如美國、巴西、阿根廷、俄羅斯、菲律賓、愛爾蘭、中華民國、大韓民國等地,主要應用於總統制或半總統制的國家. 彈劾 的英文impeachment來自拉丁語,是被捉住的意思. 這個詞也與現代法語中的動詞empêcher和現代英語中的impede類似,意為「阻止」. 中世紀以來常認為該詞源於拉丁文中的impetere(攻擊),但這是錯誤的. Impeachment一詞在法律界更常用於場合,即對證人的誠實可信提出質疑. 彈劾 通常很少見, 彈劾 實際上只是法律上的指控,相當於刑法中的起訴,但具備政治性質.

  6. 字詞:彈劾,注音:ㄊㄢˊ ㄏㄜˊ,釋義:監察機關或民意機關對違法失職的政府官員提出控訴以監督其行為的行動稱為彈劾」。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7. 監察機關或民意機關對違法失職的政府官員提出控訴以監督其行為的行動稱為彈劾」。 監察機關或民意機關糾舉違法失職的官員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行動。 例:監察委員提出調查報告,講會彈劾部分失職人員。 (監察委員提出調查報告,說會彈劾部分失職人員。

  8. tán hé. 釋 義. ︿. 字詞:彈劾,注音:ㄊㄢˊ ㄏㄜˊ,釋義:監察機關或民意機關糾舉違法失職的官員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行動稱為彈劾」。 [例]針對這一件弊案,監察院已經提案彈劾相關失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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