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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 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国务院2012年4月16日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公告的使用表述为:“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 依据法律 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 中文名. 公告. 拼 音. gōng gào. 英 文. Proclamation. 类 型. 行政 公文 的主要文种. 解 释. 政府等对重大 事件 当众正式公布. 近义词. 公示/告示/ 通告 [1] 目录. 1 词语概念. 2 基本含义. 3 主要特点. 4 基本种类. 重要事项公告.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颁布时间. 2020年8月1日. 实施时间. 2020年8月1日.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目录. 1 全文. 2 解读. 全文. 播报. 编辑.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专业性和技术性强、镇街无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较小、由县级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项外,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可以按以下规定调整由镇街实施: (一)重点调整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对县域副中心、经济发达镇,以及经济特别发达、城镇化程度特别高的镇街,可以全面赋予县级行政处罚权。

  3.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原称香港政府宪报》(1841年5月1日1997年6月30日),香港回归祖国后改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1997年7月1日—),是香港政府发布公告启事及法例等的官方出版物。 宪报由政府物流服务署发行,受命于其署长及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 中文名.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 主管单位. 政府物流服务署. 主办单位. 政府物流服务署. 编辑单位. 政府物流服务署. 创刊时间. 1841年5月1日. 出版周期. 每星期一期(号外不定期) 定 价. 免费. 原 名. 香港政府宪报(1997年7月1日前) 相关视频. 查看全部. 目录. 1 简介. 2 内容. 发行日期. 组成部分. 3 期数及编号. 4 网上查阅. 简介. 播报. 编辑.

  4. 2021年6月21日. 政策解读. 播报. 编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21年6月21日发布解读如下关于公告的制定依据. 2020年8月1日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决定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并规定根据省政府公告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以及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5. 2021年1月10日. 发布单位. 清远市人民政府. 目录. 1 全文. 2 解读. 全文. 播报. 编辑.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粤府函2020136号 规定 ,现决定将各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分批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由各镇街以其名义实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共299项,具体事项详见《清远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详见附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公告. 本词条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和党建读物出版社提供内容 。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1949年10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典礼即开国大典上发布。 发表于1949年10月2日《人民日报》。 1992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向全世界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北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 二、宣布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7.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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