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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網頁資料只供參考,相關法例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為準。©2011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 版權所有 網頁內容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 電話:2833 6366 傳真:2830 0133

    • 澳門財政局

      平均樓價是根據納稅人申報結算資產移轉印花稅的價值以實用 ...

  3. 結果按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後的規定計算,只供一般參考及說明用途,實際收費應以登記局及公證署所計算的為準。

  4. bo.io.gov.mo › bo › i印務局

    印花稅. 本地區現行之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繳稅總表」,均是由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之立法性法規第701號通過。 以上提及之總表往後雖經六月十八日之立法性法規第3/74號核准修改,但其內容只止於有關稅率之修定。 徵稅的系統及範圍大體上仍維持不變。 鑑於印花稅規章之頒佈,已逾半個世紀,而有關繳稅總表亦已有十多年之歷史,對此規章作整體性之修改實是刻不容緩。 事實上,除了不合時宜之外,另外的種種因素,如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後所形成的經濟,社會及政治變化,尤其是本地區之現行憲法通則,均顯示印花稅規章及繳稅總表內之多項規定已然過時,其餘的內容亦必須要從現時之法律憲制角度作出相應之修改。

    • 如何辦理
    •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 費用
    • 備注/申請須知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以有償方式臨時或確定取得不動產或其權利的自然人或法人; 2. 以無償方式取得不動產或其權利及其他價值超過澳門幣50,000元、且根據法例須作登記的財產、權利或事實的自然人或法人。 3. 自30/10/2012起,不論有償或無償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之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尚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申請方式: 須由本人或其受權人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印花稅M/1 格式「有償或無償方式作出財產之移轉申報書」 必須出示文件: 1. 財產移轉文件的正本或鑑證本; 2. 如納稅人沒有指出不動產之房屋紀錄編號,必須出示由物業登記局發出之物業登記證明。 辦理時間: 由財產或其權利移轉之首份文件、文書或行為之日期起計30日內

    申請地點: 1. 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收納處: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 及585 號財政局大樓地下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稅務接待、收納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稅務接待、收納處: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末及公眾假期休息

    有償方式之稅率: 可課稅金額 x 累進稅率* + 憑單印花 5% 可課稅金額至$2,000,000                              -稅率* 1% 可課稅金額由$2,000,001至$4,000,000      -稅率* 2% 可課稅金額$4,000,000以上                          -稅率* 3%
    無償方式之稅率: 可課稅金額 x 固定稅率 5% + 憑單印花 5%
    額外印花稅之稅率: 可課稅金額 x 固定稅率 10%+ 憑單印花 5%
    財政局發出之印花稅 M/2 格式「繳納憑單」;
    印花稅應於簽署首份財產或其權利之移轉文件、文書或行為起30 日內前往位於財政局大樓地下、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或龍成大廈的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納。
  5. 2020年12月30日 · 在本法律生效後九十日內須以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的全文,並須藉必要的取代、刪除或增加條文方式,將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8/2001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第4/2009號

  6. 特別印花稅應於簽署首份財產或其權利之移轉文件、文書或行為起15日內前往位於財政局大樓地下、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或龍成大廈的澳門財稅廳收納處繳納。

  7. 平均樓價是根據納稅人申報結算資產移轉印花稅的價值以實用面積計算,遇有需要時,財政局得對該不動產進行估價。 單位的實用面積﹝平方米﹞是指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獨立單位說明書上的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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