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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選的地方行政首長任命其重要人事(如一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的方式,到底有那幾種呢?請看本篇的說明..... 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等重要人事的任命,除民選首長身旁的機要人員(機要職)外,目前似有以下幾種任命方式:

  2. 行政法教室:中央、地方行政機關組織的準則性法規問題.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筆者記得任職國家文官期間,「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實務見解係定位為中央法規命令)的草擬者,曾告訴我:. 該準則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 ...

  3. 署名「Fulai」的讀者先進,在2004/10/09於「陳誠法政專業教學網」的留言版(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macotochen/ )提及,他說拜讀拙著有關宜蘭縣政府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獎勵自治條例覆議案的分析之後,仍有幾項疑義: (一)宜蘭縣政府依據內政部訂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之授權,以「公告」之方式調降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未知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上開宜蘭縣政府調降該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之「公告」,有無「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適用,其效力如何? (三)又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內政部備查。

  4. 也就是說所謂的行政機關必需是依法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而從事於公共事務且具備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才是真正的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參照);否則,「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對外行文能力三者缺一的話仍有可能會被視為內部單位」。 就此而言,實務見解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8)局肆字第四二二三 號函,曾就關於「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二)2.之(4)規定中,對「臨時機構」、「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對外行文」之認定標準,表示如下意見: (一)臨時機構:係指訂有機構存在之年限或有專業任務,於任務完成即裁撤,且須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及對外行文者均屬之(筆者按:也就是說,臨時機構也是定位為行政法上所講的行政機關)。

  5. 2013年10月25日 · 文書處理手冊將的性質定義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屬上行文依行文對象分為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和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文末得用敬陳 長官字樣)兩種。 至於簽的格式則分為: 一、按「主旨」、「說明」、「擬辦」3段式書寫的簽,適用於先簽後稿或請示時使用。 二、如案情簡單,可使用便條紙,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簽稿併陳時可以視情形使用。 三、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來文空白處敘述擬辦意見,但若空白處過於狹小,則不宜勉強簽擬。 換言之,簽有兩種 ,就是3段式的簽、便條簽和文末簽3種。

  6. (一)就組織調整(機關整併)來說,除全面檢討各行政機關的業務,依其使命及定位整併任務重疊的機關或單位,做最適功能之重新組合,將行政機關改造為更具效率的政府,具體個案則如裁撤新聞局並另成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使其為獨立的行政機關;再如未來營建署改併入交通建設部、但國家公園則併歸於環境資源部等等措施即屬之。 實際上,類似的問題在地方也是一樣。 例如,台北市政府的建築管理處就從工務局整併入都市發展;而各直轄市也未必需要設置農業(如台北市並無此特別需要,但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或高雄市可能都必須維持農業為直轄市政府的一級處之設計)。 就組織調整(機關整併)而言,其所涉及的課題是,吾人到底要採何種政策思維或取向來進行機關組織整併的依據?

  7. 2013年10月25日 · 史上最牛移文單. 「 移文單」屬於六大類公文中的「其他公文」,係用於來文非原受理機關之職權所能處理,而須將來文原案移請權責機關為適法之處理時。. 故移文單僅需在主旨內敘明來文機關、日期、字號及重點,並加註「案(事)屬 貴管,移請卓辦(主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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