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死者沒有立遺囑,有關遺產將如何被分發?.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 相關問答 )。. 但於現實中,經常會有兩人或更多人同時有權取得遺產。. 以下是部分常見的 ...

  3. 2023年3月11日 · 根據《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第21條 ,有資格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如下 (按優先次序排列): 尚存的配偶. 死者的子女 (如比死者更早去世,則其後嗣) 死者的父親 / 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 (如比死者更早去世,則其後嗣) 如死者去世時,沒有上述合資格人士,而下列人士對遺產享有實益權益,則按以下優先次序: 死者的祖父母. 死者的伯、叔、舅、姑、姨 (如比死者更早去世,則其後嗣) 最多可有 4 個遺產管理人。 如果具同等優先權的人,對於承辦資格存在爭議,應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以作決定。

  4. My Collection. Printing List. Subscribe. Ma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thers. [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73章 《無遺囑遺產條例》. Timeline.

  5. 但如死者沒有訂立遺囑,根據《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可提出的申請人仕的優先次序如下: (a) 配偶, (b) 死者的子女, (c)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d) 死者的兄弟姊妹。 一般來說,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仕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但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已去世或想放棄獲得遺產承辦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仕便有權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但須證明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已死亡或已放棄權利。 遺產承辦書不可以發給超過四名人士,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則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第四步: 商議是否需要聘請律師處理遺產承辦. 這視乎遺產的數額及其複雜程度而定,例如:

  6. 如需以HTML格式列印整章法例,請先按目錄下方的 鍵,然後按。如要在同一頁面中列印雙語內容,請把頁面方向調校至水平(橫向)。如法例同時備有RTF格式的選項,你可直接往頁底的下載區,下載並列印整章法例的RTF文本。

  7. 根據第73章第4條,按照遺產的分配次序,無遺囑者的甥侄是其兄弟姊妹的後嗣,如無遺囑者的兄弟姊妹已去世,甥侄可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無遺囑者部分剩餘遺產。

  8.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為居籍並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去世,遺產管理人的人選將根據《規則》第21條訂明的優先次序而定,大致如下: 尚存配偶; 死者的子女; 死者的父或母; 死者的兄弟姐妹(或于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姐妹的後嗣); 死者的祖父母;及. 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或于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姨母的後嗣)。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以外其他地方為居籍並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去世,則下列人士有權根據《規則》第29條申請死者的香港遺產管理書:- 死者去世時作為居籍的地方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所委以管理遺產的人 (即已獲當地法院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 (常見個案:美國); 根據死者去世時作為居籍的地方的法律有權管理該遺產的人(常見個案:中國、臺灣、日本);

  9. 2023年12月27日 · 沒有立遺囑的話,遺產如何分配?. 若一個人在沒有訂立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離世,其處理程序如下:. 其親人須申辦「遺產管理書」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方可獲得權力管理遺產,成為「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 接著就是如何分配遺產,遺產管理人獲得承辦 ...

  10. 無遺囑者的遺產分配. 死者生前無立遺囑,其遺產的分配方式,須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置。 以下是部份常見情況的扼要敍述: 當死者離世時遺下: 1)只有配偶. 配偶可得到其剩餘遺產. 2)配偶及子女. 配偶得到其非土地實產 (即其居所內的傢具、衣履、飾物品、消費品及汽車等)及先得到剩餘遺產中的$500,000. 在扣除上述配偶的$500,000,子女可平分剩餘遺產的50% 配偶可再得到剩餘遺產的其餘50% 3)只有子女. 子女可得到其剩餘遺產. 4)配偶及父母. 配偶得到其非土地實產 (即其居所內的傢具、衣履、飾物品、消費品及汽車等)及剩餘遺產中的$1,000,000. 在扣除上述配偶的$1,000,000,父母可平分剩餘遺產的50% 配偶可再得到剩餘遺產的其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