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民政事務總署 ─ 大廈管理 ─ 政策及法例 -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44章)指南 - 分部
說明文件格式 (文件大小)前言(2,092KB)第一章 — 建築物管理條例(3,800KB)第二章 — 業主立案法團(3,900KB)第三章 —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4,100KB)View Legislation. Ma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thers. [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626章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 Timeline. Match case. Enable word stemming.
在以下文件中經常提述──
網誌《物管非常事》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業主組織(owners’ organization)就某物業而言,指獲授權代表該物業所有業主行事的組織(不論該組織是否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44 章) 或公契成立);違紀行為(disciplinary offence) ——見第4條;監管局(Authority) 指由第42條設立的物業管理業監管局;
2023年7月31日 · 《物業管理服務條例》明日全面實施. ****************.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民青局)今日(七月三十一日)表示,《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物管條例》)的三年過渡期今日完結。 自二 二三年八月一日起,所有向香港有公契的物業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物業管理(物管)服務的公司,以及在持牌物管公司擔任管理或監督角色的物管人,均須按《物管條例》要求持有相關有效牌照。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負責落實《物管條例》下的發牌制度。 《物管條例》就物管公司(即經營提供物管服務業務的業務實體)訂明單一級別的發牌制度,並為物管人訂立兩個級別的發牌制度,即物管人(第1級)牌照及物管人(第2級)牌照。
《2020年〈物業管理服務條例〉 (生效日期)公告》及《物業管理服務 (發牌及相關事宜)規例》小組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