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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的意義. 如按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其次,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甚至認為,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 不僅如此,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另提及,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 至於,觀念通知在行政法上,則是指行政機關單就一定事實的認識而向相對人民表示的事實行為,通常以告知或通知的形式為之。

  2. 本篇是前篇「行政法教室:具備行政處分性質的觀念通知」(筆者2005/04/30所撰)的補充說明,剛好也是筆者近期準備至基層自治組織(如:台北縣五股鄉公所清潔隊)解說「行政處分與行政程序法」的講義內容,更是筆者給大學部同學講授「行政法」課程的補充 ...

  3. 又上開組織基準法也規定「單位」(行政單位)係指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可分為「業務單位」及「輔助單位」兩種,前者係指執行「機關」法定職掌事項之單位,後者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 實際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九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在此,觀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命可知,除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外,「院」為中央一級機關、「部」為二級機關、「委員會」為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署、局」為三級機關、「分署、分局」則為四級機關之法定名稱。

  4. 地方制度法專題:委辦與代辦之實務見解. 何謂委任、委託、委辦、交辦與代辦等相關概念?. 在此,本文擬特別就委辦與代辦之實務見解加以說明……. 蓋行政程序法與地方制度法規定,「委任」係指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轉由下級行政機關,並 ...

  5. 整體而言,行政機關法人化,即是透過介於公部門與私人企業之間的組織型態,使政府擺脫既有人事及會計制度的束縛,滿足政府組織改造的多面向需求。. (四)委外化:即「委外辦理」,意指將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各國的政府改革皆把委外列為重要的改革 ...

  6. 地方制度法專題:統籌分配款與補助款之比較.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學理上,如以二級制的「中央-地方」政府結構為討論前提,則中央給地方的財政經費,無論名稱為何,均可泛稱為「補助金」;對應於此,若係由地方出資而給予中央的財政經費 ...

  7. (三)就組織編制權而言:目前直轄市政府可直接設置二十九~三十二個一級機關,並可管轄各地區公所,且其組織編制、員額規模及單位調整等優於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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