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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因應顏面傷殘、重病、植物人等特殊情況,內政部上午宣布,考量重度顏面傷殘,足以構成心理傷害,在申請國民身分證時可出具相關證明,個案申請免貼相片。

  2. 營利事業登記遺失需在報上刊登遺失啟示, 啟示內容須載明證照字號, 如不知照字號可先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商業課查詢, 登好遺失啟示後檢具全張報紙向縣市政府商業課辦理補發。

  3. 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allows users to publish their own viewpoints and share life experiences on their personalized web space.

  4. 按營造業法第19條規定,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事項有變動時,應於2個月內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否則將有違反同法第57條規定,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情事,另營造業法第42條

  5. 依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83號判決倘非進入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即無以完成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該相鄰區分所有權人自有容忍之義務。 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樓地板漏水源於房屋年久龜裂、管線失修或自然腐蝕破損所造成,由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維修費用。 再者台端等人共同持有之不動產因漏水且拒絕協議修繕,導致本人財務虧損,台端顯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1項及民法191條1項規定,本人自可依據民法184條1項前段、2項、196條、213條1項、3項等相關規定,請求台端賠償本人所受損害及支出之修繕費用。 綜上所述,未免訟累是禱,請台端於文到7日內出面與本人協商修繕事宜,逾期本人將依法提起相關訴訟。 我要檢舉.

  6. 2009年4月16日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雖明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惟其立法意旨係指管理委員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可以為訴訟之當事人,尚不得據此謂管理委員會可提出刑事告訴,又管理委員會性質上屬非法人團體,其所提出之控訴,係屬告發而非告訴。 所以公寓大廈共有的財產如果遭到侵占 (如侵占住戶繳納之管理費等)、竊佔 (如在頂樓加蓋違建佔用等)或毀損 (如故意破壞社區大門等),因受害人是公寓大廈的每個區分所有權人,所以應該以區分所有權人一部或全部的名義,而非以管委會名義,提出刑事告訴。

  7. 一、財施之功: 即刷書印訓,助人開荒辦道,錢財量力而為獻與 老母 。 現在大道普傳,通行各處慈航遍地,辦堂結緣皆是你的功德,「拿東方之財,買西方佛地。 」,可說:「一本萬利。 」如求道後,明理想要行功,均出乎至誠之心,有財者施捨財物之功,把衣食住之用以外,可節省勤險,把所儉銀錢,多刷善書「一世勸人以言,百世勸人以書。 」廣結善緣,再量力助道,譬如助在佛堂供奉仙佛油香,或供養來往前賢師賓等,一定沾光不少。 或助道親開荒下種,所行功德一定有你一份,如開班助費或濟人利物,行時時方便,神人歡喜,其功不少,功德無量,此為財施之功也。 二、法施之功: 1、開荒闡道是為奇功。 代天宣化,替佛宣言,由一傳十,十傳百,百傳萬千,使大道能川流不息宏展,替師尊師母去佈德,是謂奇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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