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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4月1日 · 根據證券交易所統計2020年新增證券開戶達132萬人創歷年新高30歲以下總開戶數達151萬人占該年齡層人口比重超過40%;而2020年10月26日至2021年2月總投資人數達74萬人30歲以下年輕族群有16萬人成交金額達985億元

  2. 2023年10月1日 · 不論個人還是企業買賣基金的損益皆以基金註冊地判斷所得來源比如基金註冊地為臺灣所產生的損益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為免納所得稅然而如果是證券交易損失當然也不准自所得額中減除。 如果基金註冊地為境外,其買賣產生的損益屬於海外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至於基金所配發之利息,其持有人不論是個人或企業,所得來源屬境內抑或境外,均須計入所得申報課稅。 個人購買境內基金,投資標的如果是臺灣境內的股票或債券,取得基金配發的股利或利息,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其中若利息部分屬於所得格式代號為5A者,可以享受27萬元(新臺幣,以下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但如果投資標的是境外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地區),則投資人取得的股利或利息屬海外所得,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3. 2023年7月1日 · 318.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專業副總經理呂忠達指出美國CPI在未來幾個月有機會再下降一個百分點左右但是由於離目標通膨率尚有一段距離聯準會應會維持5%以上的基金利率一段較長的時間。 本文將帶你瞭解市場概況,並具備重要的投資及理財觀念。 不管是民眾、企業還是投資人,在2023年第2季都相當關注美國聯準會於去年3月啟動的升息循環是否已到了尾聲。 據統計資料顯示,美國5月CPI年增率已降至4%,增幅略低於市場預期,然而,面對持續的通膨及近幾個月銀行業倒閉引起的市場震盪,聯準會會議最新的決策是暫停升息,不過點陣圖卻顯示未來還要再升息兩碼。 在今後的金融市場環境裡,該如何觀察市場走勢,並做出合理的判斷,進而做好資產布局? 本次邀請到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專業副總經理呂忠達為大家說明解惑。

  4. 2017年12月1日 · 臺灣立法院於二 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自二 一六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三、「基金」所產生的配息是否需要課稅? 基金所配發之利息,其持有人不論是個人或企業,所得來源屬境內亦或境外,均須計入所得申報課稅。 需特別注意的是,配息所得來源是屬「國內」還是「海外」,如屬海外利息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此外,海外利息非屬境內來源所得,不課徵二代健保費。 個人與企業買賣股票課稅基準也不同. 股票投資向來是民眾投資理財的主流工具,其按交易方式可分為:上市股票、上櫃股票、興櫃股票、未上市櫃股票,以下分別就企業與個人持有時,應負擔之稅賦做說明: 一、買賣股票時是否要課稅?

  5. 2018年1月1日 · 營利事業出售KY股的損益則應與其國內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投資金融商品除了計入所得稅中課稅外及前述境外投資免稅外,尚有部分商品屬於分離課稅,對於綜所稅率超過12%以上投資人來說,選擇分離課稅的金融商品,也可以達到有效節稅。 自二 一 年一月一日起,以個人名義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的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按10%扣繳稅款後,不再與個人綜合所得稅合併計算。 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併入所得額課稅。 結構型商品. 1.何謂結構型商品?

  6. 2022年3月1日 ·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與英國國際會計師CPA 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著有《節稅的布局》及《重複的力量》 2022年初有則新聞根據證交所公告,「航海王之一的長榮大股東張國華與其配偶於今年初申報轉讓20萬6,900張持股信託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財產專戶轉讓市值高達290億8,000萬元。 市場人士推測,這是否跟節稅規劃與財產保全及傳承有關?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設計得好亦有節稅的效果,於是便有財經媒體來採訪諮詢我,到底為什麼股票信託能節稅,以及大概能節省多少稅金? 信託 & 贈與稅. 契約信託依信託利益是否歸屬於委託人本身,可分為自益信託及他益信託: *自益信託: 受益人為委託人自己,當自益信託成立及消滅時,均無課贈與稅的問題。

  7. 2020年8月1日 · 10468. 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財政部於2020年6月29日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預計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最低稅負制自2006年實施,由於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且當時未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所稅),容易有避稅空間,因此當時對於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已明訂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以降低租稅規避的情況發生。 直到2013年時,因政府推動復徵所稅,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此配套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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