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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6月1日 · 應繼分的規定是被繼承人也就是過世的人對於遺產未做任何意思的分配為了讓遺產公平分配,《民法特別規定共同繼承時每一個繼承人可獲得遺產的比例這個比例又再因5種情況而有所不同

  2. 2018年7月1日 · 你希望如何分配你的資產? 你希望你的 家人如何使用這些資產? 如何支付繼 承的費用? 應該什麼時候賣掉它? 應該賣掉 嗎? 遺產規劃就是處理與回答以上一系列問 題的過程。 而這個過程亦會不斷地確認各種 情況文件以及評估是否會造成任何遺產 價值減損的可能性,如債務、訴訟或稅務費用。 如果你希望將自己所擁有的資產流傳下去,並且在這個傳承下去的過程中盡可能的保留它應有的價值,那麼,你的確需要一份遺產規劃。 各種遺產規劃方式. 當有人提出遺產規劃的方式時,首先想到的會是寫一封「遺書」,有人甚至認為這是唯一可行的工具,但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 遺書可能會遭受到質疑,它可能需要花 很長的時間才能開始執行,它的內容可能還 會被誤解。

  3. 2020年7月1日 · 九年民法繼承制度修正前原來為遺產概括繼承原則現已將繼承改為全面性的限定繼承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超出遺產額度之外的債務無須負責因此未來將不再有父債子還的情形發生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完全均

  4. 2020年11月1日 · 關於繼承人的規定,《民法第1138條明定遺產繼承權人如下: (A)當然繼承權人:配偶。 (B)順位繼承權人:血親。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而決定誰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是以親者近者為優先,如有子女,就是配偶和子女為繼承人。 而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其應繼分為: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 與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與第1138條所定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 與第1138條所定第4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 無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5. 2024年5月1日 · 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指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在土地謄本上常見持分一詞例如我擁有這塊土地1/5的所有權但是並不表示我可以隨便利用這塊土地的1/5想申請貸款仍須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臺灣的法令是否有類似香港的長命契設計效果? 從前述不動產共有的制度,可以發現土地若登記為「公同共有」,可以做到香港長命契不能隨意轉讓處分共有不動產的效果。 但是關於指定由聯名人繼承的部分,由於臺灣並沒有長命契那樣的契約概念,如果想要另一半不拿到自己的財產,就要先了解臺灣關於夫妻財產制的法令規定。

  6. 2022年10月1日 · 第1,你可以在這7個面向當中找出一項,作為專精研究的領域,每一個面向都能成為一個專業。 第2,在金字塔愈上層的項目,你的收入就愈低。 舉例來說,有關法律相關的服務(金字塔第1層),那是在傳承規劃中最便宜的項目,因為在法律相關服務上我們通常只需要寫遺書、成立信託或是成立基金會。 而要做到這些項目大約只需花費1,000~5,000美元,這並不是個大數目,因此這是我們應該要外包的項目。 而來到下一層──稅務規劃。 若我們到世界上最大、最有名的會計師事務所做稅務規劃,他們可能會收取1萬~1萬5,000元美金,那麼,這會是我想專注的焦點嗎?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個金額依然不高,我更傾向請其他人來代為處理這件事。

  7. 2021年9月1日 · 所謂遺囑是遺囑人可依照自己生前的意思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事先規劃自己的財產但前提是所立遺囑不違反關於特留分的規定特留分是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遺囑人無法完全隨心所欲將遺產全數贈與某特定人。 又,遺囑人離世後,若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即第二代)「全部」選擇拋棄繼承,此時則會由下一順序的繼承人(即第三代)繼承。 ※須注意:被繼承人尚在世時,繼承人預先簽署的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Q2.繼承的房地產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生前贈與不動產要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是不動產留待繼承,由於繼承土地時已繳納遺產稅,因此不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於繼承後土地出售他人時,以被繼承人死亡日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Q3.若贈與人贈與股票與公設地,可否以此公設地抵繳此次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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