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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律师制度是指香港的律师制度是独立的,不是司法部门的组成部分,律师可受职于政府亦可私人开业,属律师公会管理,是该公会成员。香港律师分大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种,但并不是等级上大小之分,只是担负的工作不同。前者的业务较专门化,主要是在法庭上为其当事人辩护(按:当事人不能 ...

    • 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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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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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首长
    • 历任首长
    • 福利与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成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英语:Department of Justice,DOJ)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辖下的最新部门,由律政司司长主管,专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刑事检控,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英语:Department of Justice,DOJ)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辖下的最新部门,由律政司司长主管,专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刑事检控,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

    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予中国前称为律政署(Legal Department) 或律政司署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主权移交后改称为律政司。

    港英时期称为律政司(英语:Attorney General),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员,直接向香港总督负责,亦是香港立法局当然官守议员(直至1995年)及行政局当然议员,是香港回归前仍然由非华人担任之司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律政署 (英语: Legal Department) (又称律政司署 英语: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1997年香港主权交还中国后,此职位改称为“律政司司长”,主管部门改称“律政司”;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会议不设当然成员。

    律政司有六个法律科别,即民事法律科丶刑事检控科丶法律草拟科丶国际法律科丶维护国家安全检控科和宪制及政策事务科,司内的律师(通常称为政府律师)分别在其中一科工作。由律政司政务专员主管的政务及发展科,则负责向这六个法律科别提供一般支援。

    每个法律科别均由一位律政专员掌管,律政专员除领导所属科别的工作外,也协助律政司司长处理部门的整体管理工作。各律政专员分别是民事法律专员、刑事检控专员、法律草拟专员、国际法律专员、维护国家安全检控专员和法律政策专员。

    律政司司长(英语:Secretary of Justice;简称SJ),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三位司长级官员之一,主管律政司 (英语: Department of Justice),专门负责香港政府的法律事务,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检控,并负有对香港所有罪案进行检控的最终责任、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等;亦负责担任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现任律政司司长是林定国。

    律政司司长是三位能于行政长官休假或出缺时署任的政府官员之一,在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之后。

    律政司司长虽然包括在问责制改革,但由于只负责法律事务,根据香港政府习惯不视作行政官员。

    与司法机构及法律界合作,共同实践、推动和加强法治以及司法效率确保为委托人提供高效率的服务,律政司承诺-维持最高的专业水平和专业道德;尽可能让委托人清楚知道所拟进行的行动过程有什么困难、影响和责任;以及恪守法律或专业团体订定的法律专业标准。

    香港英治时期律政司 安斯蒂(Thomas Chisholm Anstey,1855年10月-1859年11月30日)

    阿当斯(William Henry Adams,约 1860年-1875年)

    费利普(George Phillippo,1876年-1879年)

    奥摩利(Edward Louchlin O'Malley,1884年-1889年)

    古德曼(W. Meigh Goodman,1890年-1902年)

    白加利(Henry Spencer Berkeley,1902年-1906年)

    律政司司长会获编配官邸,位于香港岛施勋道19号。

    律政司司长坐驾的专用车牌是“SJ”,是英语“Secretary for Justice”的简写。

  2. 两个律师组织从事的业务各不相同,香港大律师公会的成员都是上庭打官司的大律师(诉讼律师),而香港律师会的会员都是事务律师(不出庭的主要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 而且在反修例风波中,香港律师会曾发声谴责暴力,也曾对反中乱港分子攻击法院 ...

  3. 1 犯罪界定. 2 犯罪分类. 3 刑罚种类. 4 具体犯罪. 犯罪界定. 播报. 编辑. 香港刑法中的犯罪定义有法律条例的明确解释,规定在《释义及通则条例》 (香港法例第1章)中。 条例第3条规定,犯罪是指任何刑事罪和违反、触犯、不遵守任何条例中有罚则的条文的行为。 据此,犯罪概念包括两个因素:一是违反、触犯、不遵守有罚则的法律的行为;二是这种行为应受到刑罚处罚。 香港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外延比中国内地刑法宽。 在内地,犯罪与一般违法是严格加以区分的,分别由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加以调整。 而在香港,不少中国内地所称的一般乃至轻微违法行为亦以犯罪论处。 犯罪分类. 播报. 编辑. 一般将犯罪作以下分类:

  4. 刑事情报科(简称情报科;英文:Criminal Intelligence Bureau,缩写:CIB)隶属于香港警务处刑事及保安处刑事部,主要责任为警务处搜集情报(包括有关有组织及三合会活动、严重罪案及恐怖活动),加以分析及研究再发放情报,根据情报筹划采取行动打击

  5. 法律. 其中,在成文法中集中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刑事诉讼程序条例》、《诉讼证据条例》、《裁判官条例》等。. 香港基本法中所谓“原有法律”是指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以前在香港适用的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 “原有 ...

  6. 资深大律师. 至现时为止,大律师公会有一名名誉资深大律师——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人权学者陈文敏教授,他在2003年获得名誉资深大律师的资格。. 截至2011年5月资深大律师共只有85人(76男、9女)。. 而资深大律师会根据其执业年份列出排名,现时排首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