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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至於個案離婚原因亦出現改變,10年前離婚主因是配偶無支付家用及虐妻,而近年個案則因自身受虐待及配偶在香港有婚外情,導致離婚率有上升趨勢。 另一方面,在過去數年受新冠疫情及封關影響下,因配偶在內地有婚外情而離婚的比率則大幅下降,由疫情前2019至2020年的10.5%,大幅下降至疫情期間的3.7%。 不過在香港有婚外情的比例,則由21.8%上升至23.5%。 此外,下一代數量對離婚原因亦有影響因素,子女數目愈多,離婚原因為配偶虐兒、無家用及欠債的機會便愈高。 同時,再婚、家庭主婦、出生於香港及領取綜援的個案,均較少因配偶未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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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電子預約服務. 辦公時間. 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 怎樣申請離婚? 怎樣辦理離婚? 假如是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呈請人須填妥一份「 離婚呈請書 」,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為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二。 假如雙方同意共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雙方應填寫一份「 共同申請書 」,並親自送交上述地點。 對離婚案的司法管轄權. 如屬下列情況,法院對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進行的離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轄權─ (a)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為居籍; (b) 在緊接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間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居於香港;或. (c) 在呈請或申請提出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結婚後多久才可申請離婚?

    • 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提出離婚呈請時,閣下需要填寫:表格 2。離婚呈請書 (根據你的情況或離婚理由而需要填寫的表格)表格 2B。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如適用)
    • 將呈請書送交我的配偶。法律訴訟現已開始,閣下是案件的「呈請人」,而閣下的配偶是「答辯人」。閣下在提交呈請書後,必須安排將一份呈請書蓋印副本(有法庭蓋印的副本)由專人或以郵遞方式送達訴訟的其他各方。
    •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在送達呈請書後,閣下須使用在家事法庭登記處取得的申請表格,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有關指示,以便排期聆訊。閣下的呈請或共同申請將按以下類別排期聆訊:
    • 暫准判令。特別程序案件表。如閣下已提出離婚呈請,但答辯人沒有向法庭提交答辯書,閣下的呈請將被編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內。共同申請亦歸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內。司法常務官作出審訊指示後,會考慮閣下提供的證據。
  3. 香港夫婦提出的最常見的 離婚理由 之一是婚姻不可挽回地破裂”。 這指的是夫妻之間的關係變得非常緊張,以至於他們無法解决他們的分歧並進行和解。 這可能是由於各種因素造成的,如缺乏溝通,價值觀的差异,或缺乏情感聯系。 在許多情况下,夫妻可能試圖解决他們的問題,但無法做到這一點,從而導致了離婚的决定。 離婚常見原因二 | 行為問題. 在香港另一個常見的 離婚原因 是“行為問題”。 這指的是一方從事了另一方不能接受的行為的情况,如不忠、家庭暴力或成癮。 這些行為會在婚姻中形成一個有毒的環境,使夫妻雙方無法繼續生活在一起。 離婚常見原因三 | 財務問題. 經濟問題也可能是導致香港離婚的一個主要原因。 許多夫妻可能會在高額債務、失業或入不敷出的情况下掙扎。

  4. 本文介紹辦理離婚手續須注意的事項以及相關的支援服務。 當婚姻面臨危機 在決定離婚前婚姻輔導可讓你將問題提出來討論學習排解衝突和了解面前的選擇

  5. 以下是一些可能導致離婚的問題: 無法解決的矛盾和不和諧. 婚姻中常常存在不同的人格、價值觀、興趣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異,如果這些差異無法被解決或彌合,可能會導致矛盾和不和諧。 無法容忍的行為或行為模式. 某些行為或行為模式可能會對婚姻造成無法承受的壓力,例如家暴、物質濫用、不忠等。 沒有相似的目標和價值觀. 夫妻之間的目標和價值觀的差異可能會導致婚姻上的問題,例如一方想要生孩子,而另一方不想。 不可接受的不忠或背叛. 當一方不忠或背叛,婚姻可能會因此破裂。 社會科學家對離婚的觀點. 婚姻為何會結束? 大多數人認為 離婚原因 是感情變淡或價值觀不同。 然而,社會科學家認為,結婚年齡、教育、工作和性格等因素也會影響婚姻長久的結果。 根據社會科學家的調查,以下是可能造成婚姻短命的6個因素:

  6. 根據《 婚姻訴訟條例 》,在下列情況下,高等法院原訟庭及區域法院,均有司法管轄權宣告一段婚姻為作廢 (null): 在提出呈請當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於香港定居,或與香港有密切聯繋;或. 在提出呈請當日之前的連續三年內,婚姻的任何一方,慣常在香港居住;或. 在提出呈請當日,婚姻雙方都是香港居民;或. 在提出呈請當日,法律程序中的答辯人是香港居民;或. 涉及的婚姻是在香港舉行婚禮。 在法律上,婚姻無效 (void) 等於該段婚姻從未生效。 然而,一段可使無效或可作無效 (voidable) 的婚姻,是指直至法庭頒布婚姻可作無效令之前,仍然是有效及繼續存在的。 在個別情況下,部分婚姻關係可以由法庭宣告無效及作廢,視乎該段婚姻是否在1972年6月30日之後,或在1972年7月1日之前締結,例如:

  7. 雙方已經分居一年. 這兩項所謂理由都是以分居年數來界定的第一項是雙方已經分居一年並且雙方均同意離婚根據這項理由」,只要任何一方向法院申請雙方已於某時某日分居就可以了在實際運作上法院是不會要求分居的証據的。 而且,在香港地少人多,很多時候雙方已分開了!沒有共同生活,即夫妻已各自照顧自己的生活,自己煮食,又沒有夫妻的性生活,但由於實際經濟原因,其中一方並沒有遷出,在法律上來說也可以說是已經分居了。 當然,如果雙方的情況是這樣,就必須在離婚申請表上將有關的事實敘述。 讓法庭信納雙方雖然同處一室,但實際上已經分開了。 雖然法庭一般不會反對有關申述,但如果雙方確實各有不同居住地址,申請就更簡便了﹐. 以這種「理由」提出離婚申請,最重要是另一方同意。 同意的方法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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