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4(2)條,警務人員如合理地懷疑某個人已經犯罪、或即將犯罪、或有意圖犯罪,便可截停該。警務人員可要求該出示身分證或護照,亦可當場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作出查問。

  2. 被扣留之權利列明在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中,這份文件會展示於警署會面室的顯眼位置。 警方必須在進行問話前向羈留人士解釋有關權利,並將此文件的副本給予該

  3. 我是否必需要回答他们的问题?. 截停及查问. 根据《 警队条例 》( 第232章 ) 第54 (1)条 ,警务人员有权截停任何形迹可疑的,亦可以要求对方出示身分证明文件(香港身分证或护照),并当场扣留段合理时间,以查问他有否涉嫌在任何时间干犯任何 ...

  4. 我是否一定會被扣留48小時?. 不一定。. 在完成初步調查後,警方會因應個別案件的實際情況,考慮:. ()落案起訴被捕,並羈留該直至到出庭應訊,或讓被捕人保釋外出,等候出庭應訊。. 一般而言,被羈留的不會被羈留超過48小時;. (二)如警方 ...

  5. 其後三進行了一些對話,保安便把該男子帶到辦公室。該男子後來控告該店舖誹謗。他被判勝訴,而店舖需要向他作出賠償。原因是當時有很多人在店內,看到保安在沒有道出理由下將男子帶走,那些人會以為該名男子一定是做了些不合法的事。

  6. 在甚麼情況下,警方可以進入我的住宅或辦公室搜查? 進入處所 / 單位搜查之權力. 若警方 持有裁判官發出的手令 (又稱搜查令),他們可進入任何單位進行搜查。 警方須以宣誓方式向裁判官提出證據,證明他們有理由懷疑在某建築物或地方內,藏有任何有調查價值的物品。 在持有手令下,警方可於必要時破門入屋,亦可於進行搜查時扣留任何可能持有或控制可疑物品的人,避免該人阻礙搜查(《 警隊條例 》( 第232章 ) 第50 (7)條 )。 如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經身處有關單位內,他們有權在 沒有手令 下進入任該單位進行搜查。 至於涉及《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案件,警方可在職級不低於警務處助理處長的警務人員授權下,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和搜查某處所。

  7. 除非在所有情況下,處所佔用人已採取足夠措施確保訪客是合理地安全,否則當訪客遇到危險而受傷,即使處所佔有人已警告訪客相關危險,該警告亦不能為處所佔有人免除應負的責任。